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加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总会),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土地局《关于加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规范土地资产管理,优化配置土地资源,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观念,强化意识
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土地资源长期以来无偿、无期限、无流动使用,一些企业国有土地资产观念淡漠,将国有土地擅自作价入股、低价折股、低价出售、非法转让、出租和抵押,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为此,在企业改制中必须树立土地国有的观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处置国有土地资产,使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二、明晰产权关系,加强权属管理
产权关系明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明确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合理科学处置的基础。因此,企业改制时,要按照国家的有关土地法规,依法界定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或变更的要及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确保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评估土地价值,量化土地资产
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是正确反映土地资产价值的唯一手段。改制企业及上市股份制企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地价评估。出让、有偿划拨及划拨土地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估价机构评估;二级土地市场的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土地资产价值合法量化。
四、土地资产处置
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有出让、租赁、入股、行政划拨四种方式。
1、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者依法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作商业、金融服务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处置。
2、租赁。国家以租赁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国家定期向承租者收取租金。企业之间以承租方式使用国有土地时,国家依据改制前企业与改制后企业签订的土地出租协议书,下文收回改制前企业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年限按企业双方签订协议书的出租年限。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国家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每年定期向承租者收取租金。租赁期限一般为八年至十五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工业项目,租期可放宽到二十年。但租期不得超过国家收回改制前企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租赁期满,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注销登记。需要续租的依照本租赁办法重新办理手续。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改制前企业的同意,可依法办理转让、转租、抵押。
3、入股。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经评估作价后界定为国家股,并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家股的股权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持股单位持有。作价入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4、划拨。国家以划拨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改制后的企业。这种方式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内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或联营企业,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办理转让、出租、抵押。
五、土地使用权处置收费标准
1、出让。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不改变出让前土地用途的,出让金按评估的宗地地价的50%收取。企业一次交纳有困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分次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交足前,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享受该收费标准。
2、租赁。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按下表规定收取(附后)。租赁土地在签订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内,租金不变。租金标准每2-3年调整一次。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南宁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
附:
南宁市企业改制土地出租租金标准
单位:元/㎡
| 土地级别出租用途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工业、仓储 | 28 | 22 | 17 | 13 | 1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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