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市房改办《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6]16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按照桂政办发[1996]167号文的规定,不再按比例上交财政,也不上交其他部门,全部留给售房单位使用。
二、留归售房单位使用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统一存入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市政府指定的银行开设的专户,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单位设立明细帐户进行统一管理。各缴款单位凭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资金证明书办理有关产权手续。
三、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的售房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按人民银行规定给予结算应付存款利息。凡未按规定给单位售房款结算应付存款利息的,要如数补息。单位售房款的应付款利息,要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帐户。
四、各单位在使用单位住房资金时,要根据本单位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单位的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年(季)度使用计划,报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具体审批给单位使用。各单位需动用单位售房款用于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的,由单位向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予以划转使用。经办银行根据与资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及资金管理中心的具体审批意见,办理支付手续。
五、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凡截留或挪用的,要限期归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住房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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