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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我市部分市区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总会),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在我市部分市区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在我市部分市区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建筑施工现代化,促进城市环境卫生的改善,实现城市文明建设及科学管理,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初即下达文件决定对我市市区的建设工程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经过一年多来的紧张筹建,我市有三座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由现在起已开始陆续建成投产,具备向部分市区供应商品混凝土的能力。为落实好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工作,现对第一批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试点范围及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凡位于我市朝阳路、民族大道、江南路等三条市区主要道路及路边两侧,符合使用商品混凝土条件的建设工程,均为第一批实施试点范围。
二、在第一批实施试点范围内,凡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能到达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符合使用商品混凝土条件的建设工程,必须按要求在本意见批准之日起15日内开始使用商品混凝土:
1、结构混凝土使用总量达到200立方米及以上的单位工程项目;
2、层数达八层及以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建筑工程;
3、一次浇注混凝土量在15立方米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混合结构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础工程)。
三、对位置不在上述试点范围内,但位于我市市区邕江以北、中华路以南、北大路以东、园湖路以西的市中心区域内的12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大型在建建设工程,及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建设工程,鼓励实施使用商品混凝土。
四、凡属上述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南宁市建设局审核批准,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1、因道路交通原因,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方面原因,造成商品混凝土供应能力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3、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暂时还无法生产供应的;
4、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五、凡属上述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如果有未经批准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一经发现,将由建设、环保主管部门等有关管理部门按文明施工、环境噪音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仍继续违章的,将责令停止施工。
六、对上述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属于新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将实施使用商品混凝土列为发包条件之一,并通过承发包合同予以落实。有关管理部门要在工程报建、招投标、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认真审核。对属于主体结构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协议,落实具体开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时间及有关事项。凡属因此方面原因导致工程在现场搅拌混凝土、违章施工的,要比照上述第五条进行处理。
七、为便于明确质量、经济等责任,对上述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商品混凝土的使用方和供应方应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供应数量、设计强度、抗渗标号、起讫日期时间、交接方式和手续有关技术参数和要求、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之后方可实施使用商品混凝土。
八、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确保其所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及我市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九、商品混凝土的价格,应严格按照我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商品混凝土指导价格和有关预算定额管理规定执行。
十、获批准允许生产供应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按月向南宁市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十一、市属及驻市各施工企业应立即将本企业承建的,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名称、地址、建设单位、计划实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总量、强度等级、实施使用具体时间、所联系的供应单位名称等情况书面于本意见获批准之日起15天内报送市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领导小组办公室(本市民生路79号三楼)。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南宁市建设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三日


内容字数:2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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