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来源:www.gxjch.com ,作者:共享建材汇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总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号),加快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它对于优化水泥结构,推动技术进步,节约能源,降低能耗,减少环境污染,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以及以水泥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在2000年以前按照下列比例使用散装水泥:(一)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二)列入国家、自治区计划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达80%以上;(三)十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含十层)使用散装水泥达70%以上;(四)市区、近郊区和县城区内的水泥制品企业(含混凝土小砌块厂)使用散装水泥达70%以上;(五)住宅小区使用散装水泥达60%以上;(六)市区、近郊区和县城区内使用水泥量在500吨以上的工程使用散装水泥达50%以上。
三、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先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按照规定的比例审核散装水泥用量,并按照每吨8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向市散办缴纳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然后持缴纳保证金的凭证到市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否则市建设局(含两县一郊建设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三个月后,建设单位凭购买散装水泥的有效发票到征收保证金的市散办分期分批办理部分保证金本息退还手续。使用散装水泥达到规定比例的,保证金本息全部退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部分,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转入扶散费一并管理使用。
四、水泥制品企业(含混凝土小砌块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使用散装水泥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超用1吨袋装水泥按8元的标准征收扶散费,由企业于次月10日前上缴市散办。
五、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和生产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需经市散办核查报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
六、散装水泥专用车和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公安部门应当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交通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车和散装水泥船舶征收的有关规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七、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供应散装水泥。应当采取先进技术确保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现有水泥生产必须配套必要的供散设施和设备。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要达到50%以上,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要达到30%以上;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水泥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八、水泥生产企业销售的散装水泥所节约的纸袋包袋费按销售量每吨2元的标准上缴市散办;销售的袋装水泥按销售量每吨8元的标准征收扶散费,其中4元上缴市散办,4元企业自留。企业必须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应当缴纳的节包费和扶散费到市散办。
九、市散办征收的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范围按自治区政府第6号令执行。市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十、对不按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和缴纳专项资金及保证金的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标准征收专项资金,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发展散装水泥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内容字数:1868
[ 打印当前页 ]
人工客服工程信息价官方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