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当前,我市企业改制工作已由试点转入全面推进阶段。试点工作积累了经验,也存在亟需完善的地方。为了促进全市企业改制顺利、高质、高效地进行,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企业改制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操作中的具体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改制的审批问题
1、市属企业改制的,除法律、法规已明确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审批的之外,其余的由改制企业报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审批。
2、城区、郊区及两县直属企业改制的,分别由城区、郊区及两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审批,并报市经贸委、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备案。
3、企业改制时,凡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变动,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涉及核算方式改变、资产增减的,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准。
二、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冠以“有限公司”名称,进行工商登记。以后国家对此若有新规定,根据新规定执行。
三、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从改制之日起,比照新办集体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各项优惠政策,其中所得税三年内予以减免,采取其他改制形式的企业,改制后三年内,所得税的增量部分(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以上各项减免返还的所得税用于企业补充资本公积,单独列帐反映。
四、集体企业改制时,可视企业积累和发展情况,量化历年公共积累,量化比例一般不超过净资产的50%。量化时职工按一定比例出资,与职工出资数之比以不超过1:o.8为宜。
五、国有企业改制后,可从国家股股红中划出一定比例,用干部分补充企业改制前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统筹。具体由市国资局测定。
六、改制企业职工认购本企业股份一次性交款有困难的,允许分期付款。分期付款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欠款部分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七、企业改制时,若上一年已进行了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评估结果经出资人认可和有关部门确认的,可以不再进行评估。
八、企业改制采取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可维持原企业租赁土地的租金标准五年不变。
九、企业改制方案要周密、程序要严谨,要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制和运作;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规划协调,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映改制进展情况,加快全市企业改制步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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