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运行决策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运行、决策程序,确保市国资委统一、高效、权威、科学地进行决策和行使国有资产宏观管理职能,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国资委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市国资委办公室设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市国资局兼司国资办的职能。
第三条 市国资委主任委员由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副市长兼任,市国资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国资局局长兼任。
第四条 市国资委委员由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管副秘书长和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局、体改委、经贸委、计委、编制局、财政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土地局、规划局、人事局、劳动局、审计局、房产局、建设局、贸易局、法制局、人民银行南宁分行行政正职领导担任。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要事项,采用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形式进行。
会议审议是市国资委的主要议事形式。市国资委会议因故不能举行时,对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中紧迫的重大事项,可以采用传阅审议方式进行。
第六条 市国资委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市国资委例会每季度举行一次,每年四次。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应举行临时会议:
(一)市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提议举行;
(二)五名以上市国资委委员联名提议举行;
(三)市国资局提议,并经市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同意举行;
(四)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有人事变动后。
第八条 市国资委会议由市国资委主任主持,市国资委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市国资委会议需有半数以上的国资委委员出席才可举行。
第十条 市国资委会议议程由市国资委办公室主任拟定后报市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举行会议时,市国资委委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外,应当出席。凡国资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本单位行政副职领导列席。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制订南宁市国有资产运营战略、方针、结构调整方向和投资发展规划;
(二)审议市国资局根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我市具体情况拟定的法规、规章、制度;
(三)制订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审定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五)审议市清产核资的有关工作事项;
(六)委派和更换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包括由政府出资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投资公司,下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财务总监,委派和更换按管理权限规定由市国资委派出的其它企业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
(七)审议批准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战略目标,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八)审议批准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出现亏损时的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决定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十一)审议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履行职责情况考核后的奖惩方案。
(十二)制订或批准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的章程。
(十三)审定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
(十四)其他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属资产经营公司内部资产存量重组的。由资产经营公司自定。转让给外部的以及转让给外商和个人的,要报市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审批,送市国资局备案。
第十四条 采用传阅方式审议时,应有市国资委委员本人签字,并由市国资局负责收集汇总市国资委委员的审议意见,报市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委员在市国资局送达审议事项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将审议意见反馈给市国资局。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决议送发市国资委委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市级资产经营公司。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决议由市国资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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