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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委、市教委《关于加强南宁市寄宿制民族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武鸣县、邕宁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民委、市教委《关于加强南宁市寄宿制民族班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南宁市寄宿制民族班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1年7月起在邕宁、武鸣县设立寄宿制小学、初中民族班的决定,加强对寄宿制民族班的管理,逐步完善资助少数民族寄宿生体制。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各类人才,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寄宿制民族班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1、两县的寄宿制民族班管理工作由各县人民政府领导,各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管理职能,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寄宿制民族班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3、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检查落实寄宿制民族班规模、课程设置、招生及管理等工作。
4、市、县民委要积极协助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寄宿制民族班的各项协调工作。
二、招生与学制
1、招生人数:邕宁、武鸣县寄宿制民族班分为高小班和初中班,按照每县小学招收60人,初中招收60人,两县总共240人招生。寄宿制民族班招生指标应列入当年学校的招生计划,各学校每个年级的具体招生人数由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总量控制,酌情调整。
2、招生生源:小学、初中班立足于两县经济不发达、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偏远贫困山区的乡、镇,面向全县招生。
3、招生对象:择优录取德、智、体合格且能够坚持长期学习、完成义务教育学业的品学兼优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和孤儿。
4、寄宿制民族班的课程设置、学籍管理、学制等与其他教学班相同。
三、经费来源  
1、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邕宁、武鸣县寄宿制民族班办班启动资金由市财政一次性向两县分别拨付15万元,由县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款专用。
2、各县寄宿制民族班的学生校舍、食堂的建设、维修及配套设施由县财政负责,县财政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办学条 件。
3、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的学习、生活补助费用由各县财政自筹解决,列入各县年度财政预算。补助费按月发放,标准参照自治区寄宿制民族班的补助标准。即:寄宿制民族高小班每生每年500元,其中学校公用费80元,学生的学习生活补助费420元。寄宿制民族初中班每生每年600元,其中学校公用费100元。学生的学习生活补助费500元。
4、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的学习、生活补助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是一般不低于自治区寄宿制民族班的补助标准。
四、寄宿制民族班的师资配备和师资队伍建设
1、寄宿制民族班的师资配备由学校在本校编制内调配。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寄宿制民族班的师资队伍建设,要从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以及师范院校毕业生中选配,确保寄宿制民族班的教师有较高素质。
2、加强寄宿制民族班的教师队伍培训。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寄宿制民族班的教师进行培训。培训可采取脱产培训和在职培训两种形式,以在职培训为主。
3、加强寄宿制民族班的教师师资队伍管理。健全教师的考核、奖惩、评比制度,每年对寄宿制民族班教师教学进行考核评估,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4、要选派素质好,责任心强,教育教学能力强的教师担任寄宿制民族班的班主任。
五、加强寄宿制民族班的管理
1、寄宿制民族初中班和高小班的招生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学校将寄宿制民族班学生录取名单报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民委备案,确保招生质量。
2、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注意督促学校全面提高寄宿制民族班的教学质量,加强与县民委的联系,共同帮助解决寄宿制民族班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民委定期检查寄宿制民族班的教学情况。
3、各县要注意加快寄宿制民族班所在学校的校园建设,不断优化育人环境。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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