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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有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实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通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三宁”公司,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el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文件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部门实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会同市计划委员会编制全市中长期人口发展计划,制订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督促基层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指导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检查人口计划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情况;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做好节育手术、优生优育宣传指导和生殖保健服务,组织对节育手术并发症和非遗传性独生子女残疾儿童鉴定审批,负责免费渠道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供应、发放。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市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督促各级党组织教育党员、干部带头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不断选拔优秀人才充实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进行处理;把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坏作为衡量各级领导干部政绩和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结合年度考评逐年考核,对工作失职的追究责任。
市计划委员会:组织编制全市人口中长期发展计划,编制下达全市和县区年度人口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投资计划下达及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计划安排。
市统计局:监督实施《统计法》,掌握人口发展情况,公布人口与经济指标;负责组织人口抽样调查,对各县、区年度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做出调查统计评估;给市委、市政府提供人口调查资料,指导县区开展人口调查工作。
市科委:指导制订全市计划生育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重点科研计划,扶持计划生育科技项目,指导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和推广工作。市教育委员会:按照国家教育课程计划的要求,在市属中等以上各类学校开设人口教育课或讲座,坚持开展青春期卫生知识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教育;对独生子女户的子女在入托、入学方面优先照顾,对有困难的独生子女户要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市委党校:开展对人口问题的科学研究,为解决人口问题提供科学和理论依据;积极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种类型人员学习班的人口理论教育,开设人口理论课程或人口理论讲座,把人口理论教育列人党校教学计划。
市公安局: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依法保护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对造谣惑众、干扰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依法进行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把好计划生育关。
市交通局:对申领营运证的要严把计划生育审核关。在申领营运证或每年审核时,业主要提供城区、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未能提供证明的不能申领营运证或办理年审手续。
市民政局:按照《婚姻法》规定,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在婚姻登记中,要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范社会收养工作,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的,不能给予登记,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对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符合政策者及时给予救济;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政权建设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规划。
市司法局:大力开展普法及法律宣传教育,会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对群众进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开展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公证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公证业务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自治区提出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要求,及时合理地安排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及有关专项经费;督促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妥善安排好计划生育事业各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人事局: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审核备案。在办理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录用、引进、招聘和调配时,要严格把好计划生育政策关。
市劳动保障部门:制订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劳动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的规划。在办理劳务输出、招工、调动手续时。对已婚育龄夫妇,必须凭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才能办理。
市民委:协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宣传贯彻计划生育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检查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严格把好更改少数民族成份关。
市建设局:加强建筑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有关部门在审批外来建筑队进入城镇施工时,要同时审查计划生育情况,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要求的,方可发外地施工企业施工登记书,对建筑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实行经理、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谁带队、谁雇工,谁管理、谁负责”。凡外来育龄人员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必须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室领取《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卡》,不领取的,一律不准用工。所有建筑队(公司)都不得收留或安排违反计划生育而未落实节育措施,未交清计划外生育费的人员居住或工作,一经查出,对该建筑队(公司)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市农业、林业、水利、畜牧部门:把计划生育纳入农业和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产业政策并督促落实;优先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家庭,通过调整种植结构.提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尽快致富。
市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点多面广的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同时,努力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生产、加工和产品推销、商品供应等多方面的服务。
市流动人口办: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中的职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外来流动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城郊结合部进行清理、整顿,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协调有关部门支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部门的工作,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
市卫生局:协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的培洲工作,指导医疗保健单位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协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协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组织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治疗,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对象,医务人员有责任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工作,要敦促其落实补救措施;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对未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和接生、私自取环、擅自作胎儿性别鉴定,对利用职务之便施行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或开具假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其他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要及时查处,依法严惩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工作邵门。
市医药管理局:对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具及成人性保健用品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其生产和流通秩序。对违法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具及成人性保健用品的法人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惩处。
市工商局:协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严格审查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的已婚育龄夫妇的计划生育情况,凭县区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申领《营业执照》。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租住房屋管理中,要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配合城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租户随意转租直属公房给流动人口居住的行为进行管理,协助城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好住宅小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报社、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部门和人民团体:要把宣传、教育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作为自己的职责。宣传、文化部门要把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列入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协同计生部门积极开展计生宣传活动;组织创作有关计划生育的各种文艺作品;采取多种文学、艺术形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单位要安排重要时段和显著版面对计划生育进行公益宣传和报道,大造计划生育舆论,营造一个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舆论环境;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人民团体,要对广大群众做好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评比表彰先进时,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市中级法院、检察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受理计划生育非诉行政的有关案件,帮助、指导各级计划生 育工作部门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依法管理轨道。
各职能部门要切实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把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做好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纳入机关岗位目标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党政一把手要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市委、市政府视其情节追究党政领导人责任,并取消年终岗位目标奖。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一至两次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专项检查,听取各职能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确保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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