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百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百色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l号)、《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l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1号)、自治区建设厅等八部门《转发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管字[2004]12号)的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发生新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筑行业中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预支。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承诺的,按不响应招标文件处理;中标后如不按时、足额存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缓发施工许可证,再拒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施工企业列为不守信用单位向社会公布,并把企业资质年检定为不合格,该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定为不合格。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帐户,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四、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以下规定存人,保障金最高额为20万元,用于解决项目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问题:
(一)建筑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须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招标代理机构转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帐户。若投标保障金不足中标价2%的,中标企业须补足至2%。如投标保障金(中标价2%)超过20万元的,按20万元交纳。
(二)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中标价的2%总额超过20万元的,按20万元交纳。
(三)建设单位需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达10万元以上。如有特殊困难或原因需缓交的,必须报请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建设工程的建设方与承建方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承诺,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指定帐户,并持银行出具的凭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没有银行出具的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六、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该项目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问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
(二)建设工项目实行分包,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七、建设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问题。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行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连本带息退还给原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不予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从其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应即作出是否先予划支及如何划支的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其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应即作出是否先予划支及如何划支的决定。
九、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分别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在该项目中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凭此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的退还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筑企业或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将其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本金或余额及其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并退还建筑企业或建设单位。
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一)审查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时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拖欠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的;
(四)调查发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的。
十一、规范工程的承包与分包,严禁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组织。参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
十二、推行招用农民工备案制度。凡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在招用农民工7日内列农民工花名册报所在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劳动合同样本,指导农民工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合同实行监督。同时,严格按照劳动就业准入制度的要求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农民
工的岗前安全培训和劳动技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建筑工程的优质完成。
十三、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企业无故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外,对公司本部注册地在百色市辖区外的建筑企业,予以清理出百色市建筑市场,并在一年内不得承接我市范围内新的工程项目;对公司本部注册地在百色市辖区内的建筑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年内不得承接我市范围内新的工程项目。
十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及监控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对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单位,实施工资支付预警监控管理。进入工资支付监控期的用人单位,应于欠薪之日起5日内向市或县(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须每月书面报告工资支付、生产经营等情况,直至偿付全部拖欠工资。对处于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期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列入预警监控名单,发出预警通知书,实施重点监控。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企业,必须向农民工和工人说明拖欠原因,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十五、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我市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在劳动力市场上公示,视情况通报有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时,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企业。
十六、建设单位违反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工程结算,导致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在未解决前,按有关规定不批准新的建设项目。
十七、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如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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