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桂政发[2006]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我市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努力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以帮助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为重点,努力做好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积极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建立就业援助制度,注重做好零就业家庭及失地农民就业援助工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援助;全面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通过努力,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促进就业责任体系、积极就业政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就业和失业评价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长效机制。2006年至2008年,全市每年要实现城镇新增就业岗位1.5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自治区下达我市的目标范围之内,农村劳动力每年新增转移就业10万人以上。
二、继续坚持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要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要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创造就业岗位,积极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第三产业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要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继续做大做强企业,注重增强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努力增加就业容量。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就业,继续组织实施农民下山进城入谷工程,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向城镇有序流动。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政策帮助和服务。
三、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新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新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与过去相比,无论在扶持对象范围、扶持项目以及扶持政策的具体规定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扩展、调整和充实。在政策制定方面赋予了地方自主权的同时,也加大了地方政府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上的责任,增加了地力财政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上资金投入的力度。因此,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到更加重要的地位来抓,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同时,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下同)、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方面的开支。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发[2005]36号和桂政发[2006]18号文件精神,把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就业再就业配套政策和文件落到实处,杜绝部门或个人为就业再就业政策设置人为障碍的现象。对由于工作消极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以确保工作渠道的畅通及资金的合理及时使用。
四、进一步完善地方配套政策,更好地推动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为把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到实处,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及配套实施办法的同时,对涉及到地方配套的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如下:
(一)根据我市实际,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对象扩大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重点对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采取先付后补的方法,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8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用人单位(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企业)先按月支付不低于600元/人的岗位工资(其中苦脏累岗位,如保洁员的月岗位工资不低于700元/人)。地方财政在每季度结束后按单位(企业)实际招用的人数,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其中苦脏累岗位,如保洁员的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600元),用人单位(企业)另支付不低于每人每月l00元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的申领程序不变。
(三)职业介绍补贴。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实现就业再就业的,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实现就业的,按160元/人(地级市及以上职介机构)或120元/人(县级职介机构)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对有财政经费拨款的职业介绍机构(自收自支单位除外)按上述相应补贴标准的90%核给。
(四)职业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经核定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a类职业(工种)700元/人,b类职业(工种)500元/人,c类职业(工种):300元/人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属定向培训的按上述相应补贴标准的50%一次性核给;创业培训补贴按800元/人一次性核给。对有财政经费拨款的定点培训机构f自收自支单位除外)按上述相应补贴标准的90%核给。上述培训的职业(工种除要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外,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人的,原则上要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余的职业(工种)要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五)社保补贴。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拨付的办法。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8个月以上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核给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六)农民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转移就业路费补贴。要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在不断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环境的同时,要根据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在统筹使用扶贫、农业、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培训经费的同时,地方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结合我市实施的农民下山进城入谷培训工程,对农民工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路费进行补贴。其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按前述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对家庭确实困难并往自治区以外转移就业的农民工可申请路费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票价的50%一100%给予补贴。以上所需资金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余由地方财政解决。
五、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力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功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劳动力市场建设在促进就业,完善社会就业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将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及设施的效能。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场所建设,未完成劳动力市场场地建设的县(区)要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以确保2007年底前全市各级劳动力市场建设达到“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要结合“金保工程”建设,全力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2007年底以前全市要全面完成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并实现与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的联网,为社会提供更加丰富方便快捷的就业信息服务。
六、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作用各县(区)要切实按照人员、编制、场地、经费、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基础作用,要在2007年底以前着重解决基层劳动保障机构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办公经费和工作场地落实问题,每个街道、社区、行政村分别聘请2名劳动保障协理员、信息员,并安排一定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完成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其政策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服务功能的进一步完善。
七、切实重视和加强失业调控,完善就业管理
(一)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其他必要的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方、行业,要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在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工作中,要规范企业操作行为,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切实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在职员工20%,或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天向当地政府报告。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以及所欠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债务问题未妥善解决的,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得裁减人员。
(四)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坚决取缔非法中介机构,严惩损害求职者利益的非法中介行为,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劳动保障执法队伍,落实劳动保障执法经费。尚未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县(区),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组建并落实专职人员和经费。要对用人单位依法实施有效监督,严肃查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环节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劳务派遣组织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并与所属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就业统计和失业登记统计工作,逐步建立与现实相适应、科学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管理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及评价体系,及时准确掌握城镇就业、失业状况和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情况。
八、广泛动员,部门协调,共同抓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纳入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尤其是要大力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确保在2007年底前全市城区内具有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二)为适应新形势任务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我市再就业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市就业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对联席会议制度作相应调整。各级就业工作协调机构成员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将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作用,形成部门共同参与。全社会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广泛进行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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