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星光老年之家”是指用民政部通过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福利资金、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社会筹集的资金和城市社区原有的资源建设,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条为了保证“星光老年之家”的长期运行.各县区人民政府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的规定,给予“星光老年之家”享受国家和地方在工商、税务、电信、水、电等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县的“星光老年之家”。
第二章服务功能
第四条“星光老年之家”按照使老年人“老有所教、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医、老有所为”的要求,以托老、养老为主,兼有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等功能。立足社区、因地制宜、各有侧重、形式多样、方便适用。
第五条 “星光老年之家”要根据群众需求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增加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内容,如增加时间照料、饲养和人户服务等服务项目;在满足为老年人服务的前提下,也可适当扩大为社区其它成员服务的范围。
第三章产权管理
第六条由上级政府、民政部门资助建设街道办事处、乡(镇)一级的“星光老年之家”,使用权属街道办事处、乡(镇)。
第七条 由政府、民政部门资助建设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一级的“星光老年之家”,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第八条 由政府、民政部门资助租赁兴办的“星光老年之家”,由租赁单位进行管理。
第九条各级“星光老年之家”的房产不得用于抵押或其它竞争性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各“星光老年之家”所有者要做好房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房产持续使用。
第十一条公安、卫生、工商、环保、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对“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给予支持配合,协助做好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星光老年之家”要按相关行业规定,保持活动场所整洁、活动器械的完好及清洁,为参加活动者提供舒适、安全的活动环境。
第十三条“星光老年之家”具体管理办法: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管理的“星光老年之家”,由主管单位遵照相关规定制定;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主管的“星光老年之家”,由主管人员提出方案,经居(村)民大会或居(村)民代表大会议决。
第十四条“星光老年之家”要按时向社会开放。对老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和享受“低保”的老人应提供无偿服务;对其他老人提供低偿服务:对其他人员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 “星光老年之家”要做到管理公开。各项管理制度、工作职责、服务项目、活动内容、活动时间、收费标准等要上墙公布,要民主理财,建立收支帐目,设置公开栏,将每月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章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星光老年之家”要力争主要通过自身的收入和开发社区资源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七条“星光老年之家”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补助:
(三)社会各界、驻区单位的捐赠:
(四)其它合法收入:
(五)“星光老年之家”的设备维护补助费用,由县(区)财政:列入老年福利事业经费预算,每年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十八条 “星光老年之家”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保证基本运行成本的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照价格审批的有关规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星光老年之家”所有收入,主要用于人员聘用支出,日常消耗品的购买及项目日常维护与服务。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星光老年之家”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星光老年之家”的使用方向和社会效益的发挥。
第二十一条所有“星光老年之家”的设施、场地必须用于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任何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二条“星光老年之家”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社区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星光老年之家”的资产。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强行摊派,以避免增加辖区单位和群众的负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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