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好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家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变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切实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而且对维护好我市的旅游秩序,维护好我市作为国际著名旅游城市的形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王大平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陆华军、市民政局局长朱名华任副组长.成员分别南市民政局、市编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局、市法制办、铁路等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李荣兼任,各成员单位的业务科长为联络员。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应抓紧成立相应机构,以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社会各方面,民政、发改、财政、编制、公安、市容、卫生、劳动保障、交通、铁道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形成“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区域合作、救助管理站落实”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市编制办: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和各救助管理站的人员编制,以加强救助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对尚无基础设施或基础设施不完善的救助管理站给予立项建设和改造完善。
市财政局:根据市救助管理站开展救助工作的情况,编制市救助管理站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同时,按照合理保障的原则,根据当年实际救助情况,适当调整市救助管理站经费预算。
市民政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并对救助管理站进行指导、监督;开展对14岁以下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和协助维护救助管理站内的治安秩序:
严厉打击指使、教唆和幕后操纵残疾人、未成年人强行乞讨,在乞讨过程中公然侮辱他人、寻衅滋事、阻碍交通、扰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谎称家乡受灾、投亲不着骗取他人同情以达到行乞目的,以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刑事犯罪活动:负责劝阻、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其中,将从事卖花、卖唱的14岁以下流浪儿童护送到“桂林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给予救助、保护和教育,并由救助站护送回籍:属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先护送指定医院治疗,待病情好转,生活能自理后送市救助管理站:属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的,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市市容管理局:与公安部门配合,在工作中发现有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并将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方便人员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属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先护送指定医院治疗,待病情好转,生活能自理后送市救助管理站。
市卫生局:指定医院负责救治公安、市容管理部门送来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核拨。
市劳动保障部门:与公安、市容管理部门配合负责查处教唆、指使、操纵未成年人从事卖花、卖唱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交通、铁道部门:配合民政部门为受助人员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乘车便利。
上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共同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设立限讨区,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力度
城市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变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后,我市重要旅游景点和重要街区尾追旅客的现象日趋严重,重要街区游荡的蓬头垢面的流浪汉、精神病人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我市旅游名城的形象。借鉴外省市的成功经验,我市在重要街道、风景浏览点设立限讨区,限讨区的范围是:中心广场、中山中路、正阳路、依仁路、滨江路、解放东路、解放西路、三多路、丽君路,中山南路,上海路、翠竹路、南环路、民主路、文明路、五美路,火车南站、火车始发站,中山北路、叠彩路、龙珠路、凤北路,甲天下广场、解放桥、自由路、穿山路、龙隐路、七星路、漓江路,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等繁华街区(道)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共(务)活动场所及交通要道。凡在限讨区内出现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城管等部门值勤工作人员劝其离开(属救助对象的,告知、引导其到市救助管理站),对不听劝阻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理解、支持救助工作的局面
政府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无偿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制度,也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手段,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会议、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救助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及提供救助的条件、标准、内容、形式、程序等,为救助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舆论基础.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救助管理t作的重要意义,使全体市民对乞讨人员的施舍自觉转变为向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捐赠,并自发揭露以乞讨为职业人员以及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行乞的内幕,以减少以乞讨为职业人员的收获.降低流浪乞讨人员出讨的效率,净化我市的旅游环境。
五、健全工作机构,落实编制和经费,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一)合理设置救助管理工作机构,及时落实人员编制
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4]10号)精神,并结合各自实际自行决定是否设立救助管理站。对需要且有条件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对暂不具备设立救助管理站条件的县或已设立了救助管理站的,各级编制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上述县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的人员编制,以加强救助管理工作。
(二)切实保障救助工作经费,严格执行救助标准
1.对需要且有条件新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建设项月经费由同级政府解决。
2.切实保障救助经费。无偿救助是新的救助制度的实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和救助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突发性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未设立救助站的县.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城市临时救助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
六、健全救助站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救助程序,依法救助
各级救助管理站要切实抓好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认真分析、评估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加以充实完善,加强内部管理;创新救助工作方式.规范救助工作程序,依法救助、文明服务,确保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权利得到维护,确保我市城市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进行并不断向前推进。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日
[ 打印当前页 ]

贵港信息价
贺州信息价
南宁信息价
桂林信息价
玉林信息价
梧州信息价
崇左信息价
柳州信息价
防城港信息价
百色信息价
北海信息价
钦州信息价
河池信息价
来宾信息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