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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


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来源发生了变化。为了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教)五个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保障。
第二条五保对象的确定。凡户籍在我市农村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孤儿,由本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区民政局批准并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即定为五保对象,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第三条 五保供养的内容及标准。五保供养的内容:
(一)保吃供给粮食、食油、燃料及零用钱。
(二)保穿供给衣服、被褥等必需的生活用品、用具。
(三保住。解决牢固安全、能避风、不漏雨,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
(四)保医。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重点照顾五保对象,确保五保对象患大病时得到及时治疗。
(五)保葬(教)。五保对象去世后,由供养单位或承包供养人负责处理善后工作。
对适龄入学的孤儿要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学、杂费。
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但基本标准须确保每人每年不少于365斤米、12斤食油和360元定补资金。凡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县、区,农村五保对象为重点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原有保障标准不一致的,从高予以保障。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适时调整供养标准。
第四条五保对象供养资金来源。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生了变化,除保留原由集体经济收入开支的以外,由县、区财政在安排使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预算列支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地拨付到民政部门专户,民政部门要及时发放到五保对象手中,不得截留、挪用。
提倡社会捐赠,为五保对象捐款捐物,解决五保对象的生活困难问题。
第五条五保对象供养的形式。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集中供养。采取在乡镇兴办敬老院和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自然村兴办农村五保村的形式,对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兴建乡镇敬老院和农村五保村的建设资金,除争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外,市、县民政部门根据上级的补助金额,提出本级的配套资金意见,报本级财政给予安排拨付,作为乡镇敬老院和农村五保村建设配套资金和业务工作经费,以确保乡镇敬老院和农村五保村建设有稳定的资金保障。五保村建设所需土地、改造的旧房以及规划、设计、其他办证费用给予免费。
乡镇敬老院和农村五保村应贯彻“依靠集体,依靠群众,以养为主,民主管理,节俭办院”的方针,鼓励发展院办经济,以院养院。坚持入院(村)自愿,出院(村)自由的原则,对入住院(村)的五保对象,接收集中供养的单位要与其原承包扶养的亲属签订有关供养协议。
要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五保村建设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制度的通知》(桂民发[2003]280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乡镇敬老院和农村五保村的各项管理制度,将乡镇敬老院和农村五保村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之中。
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敬老院、五保村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特别是要积极推行与周边的卫生院、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军实行挂钩联系,努力把敬老院、五保村办成公民道德教育、爱心基地和学校德育教育基地,形成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分散供养。除保证落实财政的供养经费外,对分散供养的瓦保对象要落实承包到其他农户扶养并签订供养协议,要继续发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五保对象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或承包扶养人代为耕种的,集体或承包扶养人要根据五保供养协议,对五保对象的生活给予必要的补助或帮扶。
第六条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其私有财产仍属个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五保对象去世后,其财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处理,原来属于集中供养的,其财产归供养单位所有;原来属于农户承包扶养的,其财产由承包扶养人接受遗赠。
第七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取消其五保供养及《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已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宪法所赋予五保对象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研究解决税费改革新形势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民政、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督促、检查、做好五保供养工作,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如有新的规定,即按新的规定执行。

内容字数: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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