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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实施破产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


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对我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破产后,其原以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经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收益可部分或全部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企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所欠职工资、劳动保险费用、职工内债时,由市人民政府从拍卖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中支付。如有剩余,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工业企业破产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依法拍卖收回土地时,其土地上属企业合法拥有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参考其净值或评估值,在整体拍卖后,从拍卖所得中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金作为破产财产用于清偿。
三、破产企、业原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将该土地使用权收回,但需经评估后确认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成本和划拨上地使用权价格。土地使用权依法拍卖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部分作为企业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其余部分用于安置职工。
四、破产企业经批准,将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且抵押有效的,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拍卖所得收益,扣除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后,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登记权益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不再予以补足。如有剩余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五、出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六、破产企业原使用的土地适合房地产、商业和其它用途开发建设的,须经城市规划部门重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新用途进行出让。
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在各县境内的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如实施破产,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本规定处理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内容字数: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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