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规定,将收回、收购、置换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予以储存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成立桂林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领导担任。成员由计划、建规、经贸、财政、国土等部门组成。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负责对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领导,并对土地储备交易、资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协调。
第四条 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桂林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属非盈利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计划、建规、经贸、财政、国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监察部门对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进行同步监督。
第六条 除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划拨用地外,凡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土地的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七条 土地储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计划、建规、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土地储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出让计划,会同计划、建规、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桂林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审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十条 下列土地应当列入储备范围: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的国有土地: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拆旧建新的经营性项目使用的原通过行政划拨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因企业改制、搬迁、破产、关闭、撤销、解散而调整出的原通过行政划拨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依城市规划用途作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的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经审核确需进行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下,经审核确需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上地使用者未申请续
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储备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储备。地上有建筑物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报经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储备。有特殊理由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延长期限的除外。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拟订土地收回处置方案。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设定抵押权的,处置方案中必须明确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得收入上缴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今后凡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利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提出收购申请。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对提出收购申请的地块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废止。
第十五条 因企业改制实行分立、兼并、股份制改造等调整出来的原通过行政划拨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原用途划拨土地评估价格收购。地上建筑物需拆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因企业撤销、解散后不继续使用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属无偿划拨的无偿收回,属有偿划拨的,按原用途划拨土地评估价格收购。由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储备。
第十七条 破产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与破产企业清算组或执行破产程序的法院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地上有建筑物的按评估价补偿后一并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按原用途出让剩余年限评估价格收购。涉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工、业(含仓储)用地转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开发的,由原用地者向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收购储备。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补偿。原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按原用途划拨土地评估价格收购。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工业企业进行异地搬迁,原用地转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开发用地的,由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收购或置换。地上建筑物按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处理,或由企业自行拆除。实行土地置换的,按评估价等价进行土地置换和补偿
第二十条 按城市规划作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开发项目的城市区域内的集体土地,由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依《桂林市征用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征用后储备。
第二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的,由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按转让申报价收购,地上建筑物或只有配套设施的按双方协议补偿。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的程序:
(一)土地调查。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对需储备的土地进行调查,调查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的权属、位置、面积、四至范围、用途、使用状况和规划用途。对调查情况提出调查报告。
(二)征询意见。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对需拆迁、拆旧建新、改变用途或征用土地的,向建规部门书面征询意见。
(三)费用测算。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评估土地和房产价值,提出土地收购和建筑物拆迁补偿方案。
(四)方案报批。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提出的土地收购方案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规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桂林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审批。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
(五)签订合同。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与原用地者签订《围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收购补偿。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款项。
(七)权属变更。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按《同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和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八)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原用地者向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交付土地。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状况;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地上建筑物的处置方式: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纠纷的处理;
(六)原土地使用权废止的条款;
(七)违约责任。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二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储备的国有土地以及其他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交易场所和《桂林日报》上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第二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期限的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标
底或底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准地价、土地评估价结果确定,报桂林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批准。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十日内,投标人、竞买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标、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委托投标、竞买的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招标人、竞卖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标、竞买申请书后,应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规定条件的,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发放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招标拍卖挂牌资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
第三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出招标拍卖挂牌通知书和文件十日内组织投标人、竞买人集中勘察招标拍卖挂牌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第三十二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规定时间前将标书投人标箱。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封密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计划、建规、经贸、财政、同土等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监察部门派人监督。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应建立评
标人员专库,以摇机方式抽定每次评标小组人员。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划及增价幅度;
(三)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三十六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划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七条 挂牌时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八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而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三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竞得人后,出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公证机关依法进行公证。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结果在交易场所、《桂林日报》上公布、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受让人出具土地出让金交款合法凭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建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办理规划定点手续。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与土地交易收益管理
第四十三条 储备土地需要的资金,由政府财政一次性投入一定的资金作为土地储备启动基金。今后所需运作开发资金经计委、财政审核后,从土地收益中划拨。
第四十四条 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储备土地费用应按地块分别计算成本。成本由土地收购补偿费、土地开发整理费、支付借款本息和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构成。
第四十五条 通过金融部门贷款方式收购的储备土地。其出让收入必须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六条 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储备启动基金南市财政局专户储存,按需拨付;土地交易所得收入金额上缴市财政局专户,市财政局对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报来的地块成本核实后,再拨给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储备交易管理中心的财务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储备交易管理中心的业务费,每年由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向财政部门提出报告,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给予核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颁布实施后,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原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上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未按本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或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可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或采取行贿、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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