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建设工程招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建设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建设工程,指由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控股投资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政府建设工程的招标,指项目法人的招标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
第四条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各类建设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少于7家。
第五条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经公开招标无人报名的工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发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采用议标方式发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少于5家,邀请议标的单位不少于2家。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七条根据工程规模、技术要求不同,招标范围可选择国际、国内、区内、市内招标。一般工程采用市内招标,特殊工程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国际、国内、区内招标。
第二章 项目法人
第八条政府建设项目实行有效的监督机制。计划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编制、投资概算审批;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政府可以指定或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作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实施,并接受计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项目法人隶属于计划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的,其工程结算由市政府委托其他部门或组织实施。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不应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通过招标选择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组建招标机构;
(二)编制招标文件,连同招标申请书一起提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编制标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七)向合格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八)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九)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
(十)建立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当众开标;
(十二)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四章投标
第十五条凡在桂林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施工投标。
未在桂林市登记注册的外地或者境外施工单位参加施工投标,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登记,经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等级,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二)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五)近几年安全记录良好,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单位提交有关资料。
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后,确定合格投标单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开标由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投标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并应按规定程序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十九条评标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二)评标委员会应当以报价合理、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等为依据,综合考虑投标单位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三)评标委员会根据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可行为原则,评出i至2个较优标,并制定评标意见书。
(四)项目法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较优标中,确定一个中标单位,并报招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
(一)招标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委由招标单位语法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得少于五人的奇数。招标单位及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参加人数占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不大于三分之一,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评委条件:
(一)熟悉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
(二)能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敢于坚持原则,与投标单位无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在本专业从事建设工程(技术或经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以下一种:
(一)合理低标法:原则上最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
(二)百分制法:评标办法中将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程质量、以往业绩、企业信誉、施工方案等量化计分,总分为l00分,评委依据评标办法、按规定程序对投标单位评分.获
最高分的投标单位中标。
(三)最接近标底法:投标报价最接近评标标底的投标单位中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标底:
(一)建设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在投标截止后、开标之前报招标管理部门审定。
(二)除合理低标法可以采用招标单位标底评标外,百分制法、最接近标底法必须采用综合标底,标底综合方法如下:
评标标底=(a+bl+b2+……+bi)÷(1+i),其中a为招标单位编制标底,bi(i=l、2、3……n)为投标单位在a值的3%-5%范围内的投标报价。
第六章合同
第二十四条合同形式可采用单价固定合同或总价固定合同。
(一)单价固定合同即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而变动,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量的合同。此类合同适用于施工图设计不完善,工程量难以确定的工程,或施工条件复杂,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变更较大的工程,以及工程投资规模较大,施工周期一年以上的工程。
(二)总价固定合同即合同单价和合价均一次性包干,除设计变更可作相应调整外,合同价即为结算价的合同。此类合同适用于建设规模不大、施工工期在一年左右、施工图设计完善、可以准确计算工程量且施工条件较好、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变更不大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合同条件采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各专业“合同条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范围内。超出规定范同的,须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审核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七条 中标合同不得转让;合同分包需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需经项目法人同意;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合同分包量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且只能分包一次。否则,项目法人有权取消中标单位的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桂林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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