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管理七项措施
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尤其是市政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拆迁资金银行监控
拆迁主管部门与商业银行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资金专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拆迁公告和拆迁许可证批准核发前,由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拆迁人持《同意开设城市房屋拆迁资金专户的通知》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存款手续,将拆迁主管部门核定的拆迁资金数额一次性存入,并与指定银行签订《代划城市拆迁资金补偿款、补助费协议》。拆迁人凭指定银行统一出具的《城市房屋拆迁资金专户开户及资金到位证明书》,到拆迁主管部门领取拆迁公告和拆迁许可证。
二、签订保证按期完成拆迁安置责任书
拆迁人必须与拆迁主管部门签订保证按期完成拆迁安置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包括:安置的期限和超期限处理办法(如给被拆迁人增加补助费,在拆迁人转让开发权利、市政府收回开发权利和人民法院判决处置拆迁人债务纠纷时.要保证被拆迁人优先受偿和冻结拆迁资金)等。
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须经可行性会审
对拆迁人提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士进行会审,会审通过,才能批准实施。
四、货币安置制度
货币安置就是拆迁人按被拆迁人房屋所在地段的现行重新购置价格结合原房成新计算,付给被拆迁人安置费用,由被拆迁人本人去市场购买房屋。办理新房产权手续时,原房产权等面积部分不收费。
五、房屋重置价格和各项拆迁补助费用标准每年定期公布
每年由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屋重置价格和各项拆迁补助费用标准公布一次,作为拆迁补偿、结算的依据。
六、拆迁安置结果备案
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拆迁入落实安置计划,安置完毕后一个月内,将安置结果报市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安置的时间、地点、楼层面积和结算金额等。
七、重点工程建设拆迁保障
(一)责任制
市政重点建设工程实行领导小组决策、指挥部实施和协调、项目业主负责的制度。各职能部门按下列分工各负其责。
1、市计委负责立项,确定项目业主和筹措资金;
2、市建规局负责落实拆迁点和安置点的规划选址;
3、市土地局负责落实建设用地,包括安置房屋用地;
4、市拆迁办协助项目业主做好拆迁前期调查,制定拆迁方案,并负责实施统一拆迁;
5、市房产局负责落实安置租用直管公房住宅使用人的房源和临时周转房源;
6、各主管部门和驻桂单位负责做好下属被拆迁单位、职工的安置工作,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区分补偿安置
1 、有经济效益的项目,按《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2、没有经济效益或经济效益很低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根据可研报告提出申请,经项目指挥部认定,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其拆迁补偿安置按下列办法处理;
(1)拆迁国家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房屋。由各单位负责无条件自行拆除,被拆迁单位凭市拆迁办的《房屋拆迁通知书》到市国资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
(2)拆迁直管公房,由市房产局负责拆除,不予补偿。对其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原租赁合同自行解除:其住房使用人由市房产局易地安置;
(3)拆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集体单位和私有的房屋,严格按《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非住宅,按被拆除房屋低一个地段级别的现行重新购置价格结合原房成新计算。
(4)限期拆迁
凡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道路、桥梁、河道、城市防汛、排水、公交环卫、消防设施、公共绿地、车站、码头等市政重点工程需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超过规定期限达不成协议,不搬的,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本措施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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