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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房屋拆迁结算价格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结算价格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市人民政府《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补偿房屋重置价格:
(一)住宅重置价格=房屋基本价格(见附表1)×成新(见附表2)+地段差价
(二)非住宅重置价格=房屋基本价格(见附表1)×成新(见附表2)×1.2~2+地段差价
非住宅重置价格的系数取值:门面、旅社用房取系数2;厂房、车间取系数1.4;办公、教育用房取系数1.3;仓库用房取系数1.2。
二、偿还房屋重置价格:
(一)住宅重置价格=650元/㎡+地段差价+楼层差价
(二)非住宅重置价格=650元/㎡×1.2~2.2+地段差价+楼层差价
住宅重置价格的楼层差价根据房屋的层数确定,整栋房屋的楼层差价之和为零。
非住宅重置价格的系数取值:门面用房取系数2.2;旅社用房取系数2;厂房、车间用房取系数1.4;办公、教育用房取系数1.3:仓库用房取系数1.2。
三、偿还房屋商品价格:
(一)住宅商品价格=650元/㎡×1.1~2.5+地段差价+楼层差价
(二)非住宅商品价格:650元/m2x2.7~10+地段差价+楼层差价
住宅商品价格的系数取值由市拆迁办根据住宅房屋结构、功能、装修标准、环境因素,并参照同等住宅房屋的商品价格确定。
非件宅商品价格的系数取值:门面用房取系数3.5~10;旅社用房取系数2.9~3.5;厂房、车间用房取系数2.7~3.5;办公、教育用房取系数2.7~2.8;仓库用房取系数2.7。具体系数的取值,由市拆迁办参照同等非住宅房屋商品价格确定。
四、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收购价格为150~250元/㎡具体收购价格根据临时建筑的结构、使用年限和完好情况确定。
五、补偿附属物的价格:
(一)阁楼:60元~100元/㎡
(二)水井:100元~200元/㎡
(三)围墙:10元~15元/㎡
(四)门斗:40元~70元/㎡ 
(五)室外厕所:150元~250元/㎡ 
六、补偿房屋装饰价格(见附表3)
七、拆迁安置补助费:
(一)搬家补助费:
1、非住宅搬家补助费2元—4元/㎡,但每户最低不得少于80元。
2、住宅搬家补助费,按户口簿登记人口计算,单人户80元。每增加一人增加10元,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一次性安置的,一次性付给搬家补助费。先过渡后安置的,按拆迁人要求,被拆迁人每搬迁一次,拆迁人付给一次搬家补助费。
(二)拆除租赁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由拆迁人付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停租损失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只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停租损失补助费。
1、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2元—3元/㎡·月;
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l元—1.5元/㎡·月;
3、非住宅停租损失补助费2元-3元/㎡·月;
4、住宅停租损失补助费l元-1.5元/㎡·月。
(三)拆除白营或自住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由拆迁人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实行作价补偿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6元/㎡·月;
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2元-3元/㎡·月。
(四)被拆迁人子弟上学交通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距离被拆迁人子弟读书的学校2公里以上的,按被拆迁人子弟上学人数计算,由拆迁人付给每人每月8元子弟上学交通补助费。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按拆迁人要求搬迁的次数,由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l、产权记载为非住宅房屋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定从业人数,付给每人每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150元;被拆迁人每搬迁一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2、产权记载为住宅,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将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定从业人数,付给每人每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150元,被拆迁人每搬迁一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六)其他补助费用:
l、电话迁移补助费:按拆迁人要求搬迁次数,被拆迁人每搬迁一次,拆迁人按邮电部门的规定标准费用,付给一次电话迁移费。
2、有线电视迁移费:拆迁人按广播电视部门的规定标准,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有线电视迁移费。
3、电表迁移:对符合供电部门保留规定的电表,被拆迁人应出示有关资料凭证,由拆迁人按供电部门的规定付给被拆迁人办理电表保留或迁移手续的费用,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新安装的电话、有线电视、电表不付给上述补助费。
八、奖励
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拆迁人则应根据被拆迁人搬迁完毕的时间、原房结构及使用性质情况给予下列奖励:
(一)对实行作价补偿的,按原房面积计算奖励(见附表4-1)。
(二)对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或住宅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相差的面积计算奖励(见附表4-2)。
(三)搬迁奖励费按原房面积计算奖励(见附表4-3)。
(四)被拆除房屋座落在三级以上地段,且按规定属就地就近安置.而被拆迁人放弃就地就近安置实行作价补偿的。按原房面积计算奖励(见附表4-4);被拆迁人放弃就地就近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原房而积计算奖励(见附表4-5)。
九、房屋地段级别划分(见附表5)。
十、房屋地段差价: 
非住宅: 
一级地段900元/㎡;
  二级地段750元/㎡;
  三级地段600元/㎡;
  四级地段450元/㎡;
  五级地段300元/㎡;
  六级地段150元/㎡;
  住宅:
  一级地段360元/㎡;
  二级地段300元/㎡;
  三级地段240元/㎡; 
  四级地段180元/㎡;
  五级地段120元/㎡;
  六级地段60元/㎡。
  十一、本规定所指的面积全部为建筑面积。
  十二、本规定仅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房屋拆迁结算使用。
  十三、本规定由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附表5
一级:
中山北路至观音阁口、中山南路至桂青路口、丽君路、翊武路至桂林大酒店、信义路至信义路(一建材料仓库)、解放东路、解放西路、中山中路、正阳路、滨江北路、滨江南路、杉湖北路、榕湖北路、榕湖南路、榕城路、依仁路、人民路、漓滨路、中华路、东华路、凤北路、芙蓉路、叠彩路、三皇路、四会路、乐群路、太平路、湖光路、八桂路、三多路、榕荫路,五美路、临桂路、交通路、崇善路、西城路、福旺街、文明路、南环路、南新路、上海路、雉山路、民主路、东镇路。(含范围内的街、巷、里)
二级:
中山北路观音阁口至中山北路大园盘、观音阁路、翊武路(桂林大酒店)至翊武路尾、信义路(一建材料仓库)至信义路尾、桂青路口至南溪山、西环路、西环路隧道口至民族路口一段、民族路、铁西小区、西城小区、苍松路、银锭路、花桥路、东江路、临江路、龙珠路、新生街、栖霞路、骝马山、九岗岭小区、丽中路、安新小区。
(含范同内的街、巷、里)
三级:
中山北路大同盘至火车北站、国家山路至瓦窑菜场、西环路北端、芦笛路、抗战路、清风小区、篦子园小区、桃花新村、龙船坪、建安路、将军路、崇信路、七星路、三里店同盘、鹦鹉路、龙隐路、穿山路、东安街口到环城西二路口、环城北一路从芦笛路铁路口至虞山桥、西山路、六合路至芳香路口、建干路至电力电容器厂、芳香路、翠竹路口至苗圃路交叉口。
(含范围内的街、巷、里)
四级:
火车北站至贮木场、北环路、清秀路、九华路、芦笛路西段、甲山路、桃花江路、飞风路、中隐路、琴潭路、平山路、龙泉路至化工机械厂、电力电容器厂至建干路尾、会仙路、漓江路、月牙路、普陀路、金星路、辅星路、六合路至东环路口、翠竹路从苗圃路口至翠竹路尾、胜利路。(含范围内的街、巷、里)
五级:
化工机械厂至龙泉路尾、蒋家岭、水塔路、沙河路、星火机械厂、砂轮厂、广西第一机床厂一带、制革厂、罐头厂一带、师大分部、风动工具厂、柑桔研究所一带、通讯机械厂,二针织厂、合成洗涤剂厂、冶金疗养院一带、环城南一路。(含范围内的街、巷、里)
六级:
雁山镇、柘木镇、五级以外地段为六级。
内容字数:4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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