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以下简称“四害”),控制疾病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物业小区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的原则;
(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原则;
(五)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本城区内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密度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应当及时将辖区内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同级爱卫办。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及社区街道的居民住宅和政府认定的破产困难企业职工住宅的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学校和物业小区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第六条 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均有义务进行除“四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以提高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素质,树立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制定城区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日常检查、监督。
第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县(区)爱卫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村)委会要切实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除“四害”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工作。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均应服从辖区的领导,确保各自范围内除“四害”工作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新区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与防制病媒生物密封下水道同时规划,应当逐步将明沟渠改造为暗沟渠,沙井口应当设“四防” (防鼠、防蚊、防蝇、防尘)装置。具体由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落实。
(二)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和绿化带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了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的,责任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五)居住区外的街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负责。
(六)单位、部队、学校、个体工商户内及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负责。
(七)风景名胜区、公园等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在建工地由承建单位负责,建设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由市、县(区)政府所在地的辖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责任不明确的区域,由所在地爱卫办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等活动。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城区至少每年统一开展4次(每季度1次),农村至少每年统一开展2次(每半年1次)。
第十一条除“四害”工作要坚持“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和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整治“四害”孳生地和直接杀灭“四害”等综合措施。容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要落实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要积极参与除“四害”活动,具体要求是:
(一)应当有防鼠、灭鼠措施,采取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特别是食品、饮食、仓库等特殊行业要有完善防鼠设施。
(二)应当妥善处理垃圾,严禁随地倾倒、堆放,生产、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对垃圾箱(站、池、桶)、厕所应及时清理,定期洒药。室内应当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办法消灭成蝇。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三)应当整治各自责任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办法消灭幼虫和成蚊,水体和积水中不得孳生幼蚊和蛹。
(四)应当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蟑螂栖息场所,积极采取各种方法杀灭蟑螂。
第十二条 城区拆迁旧房以前及新建房屋交付使用以前,建设单位、开发商均应进行除“四害”活动,由爱卫、城建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宾馆、酒楼、食品加工单位、食堂、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屠宰场、建筑工地等易招致和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或单位应当重点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换发证照时,应当督促其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承担。
第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内除“四害”的研究、试验和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从事除“四害”消毒杀虫服务工作。对没有技术能力开展除“四害”工作的特殊行业和单位,要委托具备病媒生物防制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除“四害”有偿服务,以确保除“四害”效果。
第十五条 设立城市(镇)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有偿服务机构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其他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仓库、专用药物器;
(二)有健全的服务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具备相应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必须经病媒生物防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设立城市(镇)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有偿服务机构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其他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爱卫办备案。开展异地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的,应当向当地爱卫办备案。
第十六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有偿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械。严禁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和伪劣的除“四害”药物。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有偿服务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予公示。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有偿服务机构应当将每年提供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和消杀情况报当地爱卫办备案。
第三章 标准与要求
第十九条 灭鼠。鼠征阳性率指标不能超过规定要求,房间鼠粉迹阳性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第二十条 灭蝇。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人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二十一条 灭蚊。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用500毫升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功蚊数不超过1只。
第二十二条 灭蟑螂。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卵鞘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爱卫会聘任病媒生物防制监督
员。监督员应当由思想作风扎实、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专业人员担任,各县(区)审批的监督员报市爱卫办备案。
第二十四 条街道办事处和镇爱卫会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由县(区)爱卫会聘任,并报市爱卫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食品生产、饮食、粮食、水产畜牧、环卫、建筑、市政、房管、园林、废品收购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所属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建立健全除“四害”工作档案,档案必须做到连续、系统和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每年除“四害”工作达标、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各级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生产或经营除“四害”药物或经营伪劣药物者,由市、县(区)爱卫办会同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全部药物及收入,并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除“四害”监督、管理、执行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1.鼠征阳性率:指有鼠洞、鼠粪、鼠咬痕迹房间数占总查房间数的比例。
2.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指有招致“四害”或孳生、繁殖的适宜条件,经常发现虫害且数量比较密集的行业和地方,如公厕、垃圾堆放处、建筑工地、开挖工地、农贸市场、饲养场、屠宰场、废品堆存处理场所、绿化地带、下水道、地下室,食品生产、加工、经销单位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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