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35号)要求,为确保2008年4月底前完成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实行专人负责制,按照桂政办发[2008]35号文件的规定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于4月底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应秘书科。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秘书科要做好跟踪督办工作。要收集好对应单位和部门的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材料,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送文电科,文电科送市保密局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录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三、明确工作职责。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履行好各自职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编制工作,负责筹建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维护和更新网站政务公开信息,并对利用网站开展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检查。市法制办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工作进行法律和政策的指导、培训。市编委办负责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清理、审核。市保密局负责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受理并答复信息发布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事项。市档案局指导目录分类和索引号编制,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归档,提供查询服务。市监察局配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对违反信息公开的失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35号)
2.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样式的通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为确保2008年4月底前完成全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任务,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依法公开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目录编制范围。
分工协作原则。自治区编制工作小组负责统一组织、规划、检查、验收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单位的编制工作,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编制工作的指导。
统一规范原则。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确定所辖相关单位的机构代码和信息公开目录,合理统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主体
自治区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
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部门管理机构;
自治区直属公共企事业单位;
中央垂直管理单位。
三、编制内容
(一)目录编制
1.政府及政府部门
(1)单位简介;
(2)政府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
(3)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4)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公共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电信、旅游、金融、食品、药品、农资、环保、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社会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业)。
(1)单位职能及岗位职责;
(2)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廉洁自律、责任追究等制度;
(3)办事事项、依据、时限、流程、结果、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收缴办法;
(4)监督投诉及联系方式;
(5)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以上内容编制。
(二)指南编制
1.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及联络方式(包括办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2.主动公开的范围及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
3.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申请人提出申请须知,处理申请的程序和答复方式;
4.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方式及程序等。
(三)收录时限
按照由近及远的要求,重点是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和现行适用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充实历届政府信息。
四、实施步骤
编制工作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限时操作,扎实推进。
(一)宣传启动阶段(2008年4月16日前)。成立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小组,广泛动员宣传,全面启动编制工作。
(二)清理编制目录阶段(2008年4月16日一2008年4月25日)。依法全面清理政府信息,对清理审核的行政职权,进行科学分类和登记,逐项列明实施依据、公开形式、范围、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按照“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形式简明、操作方便”的原则编制目录。
(三)审核录入阶段(2008年4月25日一2008年4月28日)。按统一格式和标准,编制公开信息,由单位指定内设机构审核把关,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对明确可以公开的信息,直接组织录入;对把握不准的公开信息,报自治区编制工作小组审核后录入。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4月28日一2008年4月29日)。自治区编制工作小组对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组织保障
编制政府信息指南和目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编制工作按期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政务公开办,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推进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务公开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编制工作。
2.自治区法制办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工作进行法律和政策的指导、培训。
3.自治区编办负责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清理、审核。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筹建广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工作和软件开发工作;负责网络技术的培训及指导,维护和更新网站政务公开信息;负责推进全自治区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并对利用网站开展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检查。
5.自治区保密局负责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受理并答复信息发布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事项。
6.自治区档案局指导目录分类和索引号编制,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归档,提供查询服务。
7.自治区监察厅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对违反信息公开的失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性任务,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2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样式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小组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样式》,供各地各部门参考。
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小组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xxx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xxx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xzf. gov.cn)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在xx市(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xx.gov.cn)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xxx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自治区档案馆、图书馆和其他公共场所目前正在进行信息整理,暂不能提供查询服务。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即可提供查询服务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http://www.gxzf.gov.cn。本机关当面受理点:本机关xx处(科、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xxxxxxx。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xx处(科、室);办公地址:xxx路xx号;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xxxxxxx;传真号码:xxxxxxx;电子邮件: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xxxxxxx,地址:xxx路xx号,邮编xxxxxx。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xx厅(委、办、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xx厅(委、办、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政府门户网站的本机关网页查阅,也可以到xxx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或本机关办公室咨询。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小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xxx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政府门户网站的本机关网页查阅,也可以到xxx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或本机关办公室咨询。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为xxxxxxx,受理点为xxx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或本机关办公室。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通报、便民资料及新闻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xxx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或本机关办公室。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非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收费标准
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根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标准,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联系方式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xx处(科、室);办公地址:xxxxxxxxxx;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xxxxxxx;传真号码:xxxxxxx;邮政编码:xxxxx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 名称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联系人地址 | |||||||
电子邮箱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口邮寄 口电子邮件 口传真 口自行领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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