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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条小街小巷改造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解决事关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点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以人为本”的执政思想,市政府今年启动市区百条小街小巷改造工程。为规范和加强工程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根据《桂林市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桂林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桂林市区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百条小街小巷改造工程项目计划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百条小街小巷改造工程项目由市计委会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和专项管理。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四条百条小街小巷改造工程项目的确定,由城区政府根据本城区的实际,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向市计委申报百条小街小巷改造工程项目计划。
第五条市计委会同市建规委、财政局等部门对各城区提出的项目进行研究,按总量实施100条,年内完成50条的要求综合平衡,编制市区百条小街小巷改造工程项目计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各城区政府为百条小街小巷改造工程项目业主。各业主根据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要求,组织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建规委审批、投资概算报市计委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八条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确保项目的实施:
市计委:严格审查、控制工程投资概算.加强项目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市建规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按量力而行、经济实用、美观的原则,确定每个改造项目的建设标准.并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管理。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规定对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市政局、园林局、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行业管理规定对工程实施管理。
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由此引起概算投资增加部分,由各业主自行承担。
第九条百条小街小巷改造工程纳入2004年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市计委、财政局分别对项目派遣稽查特派员和财务总监。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条为确保百条小街小巷改造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财政资金的安排按市、城区各50%的原则补助项目建设。今年市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控制在2500万元以内,并纳入2004年财政基建计划。投资计划经市政府批准下达后,各城区政府必须足额安排所辖项目的配套资金,并与市财政资金同比例到位。
第十一条市计委、财政局按工程实施进度情况核拨市财政补助资金。项目业主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情况向市计委提出拨款申请,并附施工合同、施工单位的完成报表、监理单位的意见和项目的财务报表,以及指挥部和财务总监签署的意见。市计委经审查核实后开具拨款单,业主单位凭该单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工程竣工后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二条市财政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项目的建设资金。市监察局要会同市计委、财政局、审计局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项目业主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根据签订的目标责任状,各业主向市政府交纳完成责任目标保证金5万元。市政府在今年年底组织有关部门对百条小街小巷改造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对完成责任目标的业主,除原保证金作奖励金外,另奖励5万元,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对未按规定完成建设任务,配套资金不到位,项目进展缓慢,或者对项目管理不善,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不退保证金,同时要追究部门、单位领导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内容字数: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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