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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副食品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副食品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副办[1996]1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副食品生产基地的管理,合理规划基地建设,确保市场供应,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桂林市副食品办公室对全市的副食品生产基地进行统一规范化管理,负责制定全市副食品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组织立项、评估、审批和申报列入自治区、市扶持的“菜篮子”工程技改和贴息项目,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征收、管理和分配市级副食品风险基金。
各县、区副食品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副食品生产基地的管理。
二、副食品生产基地的条件
(一)蔬菜基地
l、以自然村为单位,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常年商品蔬菜地:
2、100亩以上的反季节商品蔬菜生产地:
3、20亩以上的无公害商品蔬菜生产地。
(二)水产养殖基地
1、以自然村为单位养殖水面在100亩以上的商品鱼塘:
2、养殖水面在20亩以上的专业养殖户;
3、养殖水面在10亩以上的特种养殖户;
4、养殖水面在100亩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
(三)畜禽养殖基地
1、养猪基地
(l)年出栏商品牲猪在3,000头以上的专业(自然)村;
(2)存栏量在500头以上的养猪场、养猪专业户;
(3)饲养种猪15头以上的专业户。
2、养鸡(鸭)基地
(l)年出栏商品肉鸡2万羽的养鸡专业(自然)村;
(2)年出栏商品鸡在l万羽以上的养鸡场;
(3)年出栏商品鸭l万羽以上的专业(自然)村;
(4)年出栏商品鸭在5千羽以上的养鸭场;
(5)年产商品蛋在5千公斤以上的蛋鸡场,3千公斤以上的蛋鸭场。
2、养牛(羊)基地
(1)以自然村为单位,年出栏商品肉牛100头以上;
(2)存栏在50头以上的养牛场;
(3)以自然村为单位,年出栏商品羊200头以上;
(4)存栏在100头以上的养羊场。
三、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上项所列条件的国有、集体、个体、合资(合作)等企业、单位及自然村等,可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或乡政府签署意见后,报所辖行政区或所在县人民政府副食品办公室。
(二)各县、区政府副食品办公室根据申请报告,严格按条件进行审查后,签署意见上报市副食品办公室。
(三)经市副食品办公室批准后,挂牌列为桂林市副食品生产基地(牌匾格式由市副食品办统一制定)。
四、管理办法
(一)凡经批准挂牌的副食品生产基地要落实专人定期填报有关报表,各县、区副食品办必须建立相应的台帐,定期向市副食品办报送基地的增减变动和基地生产情况,为掌握全市基地生产动态,制定基地建设发展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和信息。
(二)凡经批准列为桂林市副食品生产的基地,可以享受市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扶持。
(三)各生产基地自行组织生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各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必须首先保证桂林市场的供应,如遇自然灾害、重大节日,其产品应服从市副食品办的统一调度安排。
(五)各副食品生产基地必须接受市、县、区副食品办公室的检查和监督。凡不服从检查或在遇到自然灾害、重大节日、淡供等非正常情况时,不服从市副食品办的统一调度,由市副食品办取消其基地资格,并抽回扶持资金。
五、本办法由市副食品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容字数: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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