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宏观调控,确保我市副食品生产稳定增长和供给总量大体平衡,维护副食品流通秩序,防止副食品价格大幅度波动,安定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菜蓝子”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8]25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市两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4]10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市两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桂政办发[1999]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副食品风险基金是市政府专项用于保护我市肉、禽、鱼、蛋、奶、菜等食品生产,稳定副食品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资金。
二、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及征收办法:
(一)以1996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300万元为基数,以后每年按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增加投入。
(二)市物价部门每年上缴财政的罚没款,扣除回拨办案经费后,按上年实际上缴数额提取30%,由市财政直接划转副食品风险基金专户。
(三)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菜地、鱼塘开发费(专项用于菜地、鱼塘的建设)。
(四)市辖区内宾馆、饭店、对外营业性招待所、旅店(社),按住宿费3%征收(不足一元按一元收),旅行社组团人住按应交宿费的3%由提供客房企业向旅行社征收(境外游客免收)。全市随宿费征收的副食品风险基金,统一由市地方税务局向企业代征代缴,具体解缴办法如下:
1、应收的副食品风险基金连同住宿费合并计人发票总金额。
2、按发票总金额扣除应收税款后再计征副食品风险基金。
3、副食品风险基金按月解缴入库。
(五)在外来施工单位、外来企业的税后收人中提取0.5%,由地方税务局代征。
三、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用途
(一)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因素造成人民生活必需的副食品(主要是肉、菜)价格大幅度波动,作为平抑物价的价格补贴。
(二)重大节日和淡季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政府对某些副食品实行限价致使生产和流通单位发生价格倒挂亏损的差价补贴以及对食品水产总公司、蔬菜工贸总公司经营费用的补贴。
(四)扶持发展我市“菜篮子”工程的生产贷款贴息。
(五)“菜篮子”工程项目建设短期周转金贷款。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它临时性副食品价格补贴。
四、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申请使用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除市人民政府为平抑市场“菜篮子”商品价格波动补助拨款外,基金集中用于对我市“菜篮子”工程有重大作用的项目上,重点作工程建设贷款贴息和有偿低息生产周转金使用,扶持“菜篮子”生产基地和加工、流通企业的品种改良、产品结构优化及高科技生产的发展和市场建设。
(二)申请贷款贴息和使用有偿生产周转金,由项目用款单位提出申请(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辖地县(城区)级人民政府菜篮子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直菜篮子生产和流通企业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分别汇总报市副食品办和市财政局审核,由基金领导小组统一审批。有偿生产周转金借款,属各级政府的借款,需同级财政出具担保;企业借款需办理资产抵押手续。
(三)根据《自治区副食品风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调区副食品风险基金生产周转金年占用费率的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我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生产周转金的年占用费率由原来的6%下调为3.96%,各项目单位1998年度从基金中所借的生产周转金,如在借款期限内按时归还,将按下调后的年占用费率执行;逾期不还的,继续按6%年占用费率收取并缴纳滞纳金。
从1999年起,需争取市级或区级基金扶持的“菜篮子”工程项目,应在上年10月份以前申报,以便安排下年资金使用计划或上报申请自治区副食品风险基金扶持。
五、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管理
(一)市政府成立副食品风险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副食品办。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定本市征收管理及使用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有关举措,审批全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征集和使用计划。
(二)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市副食品办公室,会同财政、物价部门进行管理。市副食品风险基金领导小组、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基金征收、使用等各个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基金足额征收到位和专款专用。市副食品办根据我市“菜篮子”工程发展需要会同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副食品风险基金收入及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列入预算并监督实施。
(三)市副食品基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设专户管理。在执行预算中,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拨付应摆在优先位置,当年结余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可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
(四)征收副食品风险基金,应统一使用财政专用收款票据,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
(五)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拨付,实行以下审批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清,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项目用款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副食品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批: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副食品办会同财政及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菜篮子”工程的副市长批准: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款,经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长批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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