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总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下发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坚持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普遍加强了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初步建立了地方政府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加强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称“收储企业”)的监督和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基本做到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粮食顺价销售政策逐步得到贯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亏损的局面开始得到扭转;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得到较好保证,基本实现,封闭运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粮食流通体制的不断推进,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避免了粮食生产的大起大落,对于保持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当前我市粮食生产和流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我市粮食连年丰收,平衡有余,粮食生产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优质品种相对不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粮食大多数是早籼稻,粮食品质不好,市场竞争力差,而农民仍在继续大量生产:粮食收购价格不尽合理,定购粮收购价格过高,早晚稻收购价差太大,按保护价收购的范围偏大,影响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和效益的提高;粮食库存量大,成本高、费用大、销售难,粮食补贴多,财政补贴负担重;粮食超储补贴办法不尽合理,超储补贴全部补贴在收储环节,不利于调动企业的销售积极性:储备粮规模偏大,增大财政压力;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的自身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1999]57号)精神,为加快我市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提高粮食质量和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要在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制定新的措施,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
我市常规早籼粮、玉米和小麦品质不好,市场销售不畅,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考虑到这些粮食品种现在已经播种或插秧的实际情况,1999年暂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但要较大幅度地调低收购价格水平,给农民一个粮食政策调整的强烈信号。
二、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一)根据国发[1999]11号、桂政发[1999]57号文件要求和粮食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和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我市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
(二)在保护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调整定购粮收购价格。在市场粮价较低的情况下,将定购价格调低到保护价格水平。劣质品种的粮食收购价格降到成本价左右,以促进粮食种植结构的调整。
(三)按与毗邻省价格拉平和按略高于毗邻省定价水平,根据自治区确定的粮食收购基准价和在此基础上允许各地、市向下浮动5%的范围内,安排我市具体收购价格。
(四)进一步拉开粮食品质差价、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切实做到按质论价。优质品种粮食的收购价格,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在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实行单收、单储,以促进优质品种粮食的发展。
(五)公粮原则上交实物,按中等标准质量早籼稻定购价格结算。
具体粮食收购价格另行发文。
三、调减粮食定购任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征用耕地不断增多,农村人均耕地不断减少.影响了一部分定购粮任务的完成,有必要适当调整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目前我市国家粮食定购任务为9565万公斤,今年再调减955万公斤,调减后全市定购粮任务为8610万公斤(见附件一)。粮食定购任务调减的主要对象是:近年来由于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征用耕地的农户;承包经营中人均耕地较少,粮食不能自给的农户;定购粮任务比较重,完成任务困难较大的农户等。
四、调减粮食储备规模
坚持粮食储备制度,保持一定储备粮的规模,对于预防灾荒应付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是十分必要的。鉴于我市目前储备粮规模偏大,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全市粮食储备规模由6l00万公斤(贸易粮)调整为2700万公斤(见附件二)。
五、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严厉查处私商粮贩和未经批准收购粮食的单位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二)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是.只限自用,不得倒卖。上述粮食加工企业和用粮单位以及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都可以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
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企业,自用粮的购进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9]57号文的规定审批、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和经自治区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购粮食的企业台帐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切实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县级粮食购销公司,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实行政企分开。粮食购销公司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不得向所辖购销企业摊派管理费用,要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粮食定购任务和储备粮规模调减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重新定岗定员,加大下岗分流、减人增效的工作力度,必须完成人员分流计划。各地要把国有粮食企业的下岗人员统一纳入当地再就业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费,为下岗人员提供再就业机会。
(三)粮食购销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以后,附营企业应主动面向市场,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企业改革,制定必要的扶持政策,对国有粮食企业在办理土地、房产等登记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适当减免照顾:对附营企业所需贷款,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同有粮食企业要切实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七、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落实好这次出台的政策措施,对于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粮改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粮食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一定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桂林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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