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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乡镇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是我市经济的重要产业和最具活力的增长点。为保持乡镇企业有关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进一步推动我市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桂发[1995]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坚持“多轮驱动,多轨运行”的发展方针。乡镇企业的发展要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尊重农民的实践创造和选择,鼓励合资、合作、联办,私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积极推进乡镇企业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支持各种联合和兼并,促进乡镇企业资产重组在推进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原则上由取得农业部乡镇企业局颁发的“乡镇企业评估许可证”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委托有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评估,其评估收费按国有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30%收取。
二、继续实行优惠政策
为了扶持和促进我市乡镇企业的发展,继续实行有关优惠政策,为发展我市乡镇企业创造良好的氛围。
(一)新办的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还,从企业纳税年度起计算。返还3年。返还的所得税款,必须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消费资金分配。
(二)乡镇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财务资料,正确反映供销全额的小规模纳税人,经县(区)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确认为一般纳税人
乡镇企业一般纳税人生产建筑材料用的砂、土、石料,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
(三)凡执行计时工资的乡镇企业,其计税工资按每人每月550元的标准税前扣除;实行计件工资的集体企业允许职工工资在县一级税务部门审批的计件工资含量标准内,按实际支出在税前扣除。
(四)乡镇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支农、补农、建农和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的开支.可按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五)企业每年可按销售收入的3%在税前提取作为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引进和应用新科技。开发高科技含量、高市场容量和高附加值的新产品以及奖励本企业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中央与地方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乡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l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六)乡镇企业之间进行的技术转让以及相互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纯收入在50万元(私营企业30万元)以下,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对企业新上工业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规模一次性超过500万元,从投产之时起,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3年内由当地财政返还给企业50%,用于归还项目投资贷款。
(八)新办生产型“三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经市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经自治区级(含区乡镇企业局、区经委)认定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在享受上述免二减三待遇后,还可延续3年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待遇。
(九)对为乡镇企业开发出新产品或在技术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有关人员实行重奖,奖金可从实现的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其奖金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十)对引进资金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凡引荐国内外客商到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项目,所办项目实现效益的,按财政实际收入的1%由政府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凡引荐周内外客商到我市租赁厂房、设施者,每年按其实际租金收入的5%由发租单位给予奖励。
(十一)乡镇企业开办工业小区所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除上缴中央、自治区外,留给所在乡(镇)政府用于耕地开发或用于工业区基础设施和土地开发建设,专款专用。在乡镇企业工业小区新办合营期10年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及桂林市的优惠政策外,免征土地使用税3年。在公路两侧开办的工业小区,其公路开口费减半收取。
三、规范收费管理办法,减轻乡镇企业的负担
(一)乡镇企业除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外,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未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一律视为非法收费.应予废止。任何部门都不得收取劳动力用工管理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到企业硬拉广告、赞助、硬性征订书报杂志,增加企业负担。
(二)村以上集体企业(含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费和联户、个体、私营企业中的工业企业管理费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
(三)县(区)要制定“乡镇企业收费卡”,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公务人员执证收费。同时对乡镇企业收费必须实行备案制度,决不允许任何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职权给企业设置障碍,纪检部门要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四、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乡镇企业作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来抓。县(区)、乡(镇)党、政一把手,要明确一人侧重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乡(镇)要有二三分之一以上干部抓乡镇企业。
(二)市、县(区)两级乡镇企业局要加强招商项目管理,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建立项目资料库。市、县(区)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三)要依法加强各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的建设。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对乡镇企业进行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县(区)党委、政府要选调优秀干部到县(区)乡镇企业局工作,同时,县、区财政要从当年乡镇企业上缴的税收中提取l%作为主管部门的业务经费。
(四)落实乡(镇)一级乡镇企业办公室定编定员工作。根据自治区(桂编办[1997]25号)文规定:乡(镇)企业办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定3人,5亿元以上定3-5人,编制内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企业办公室主任由乡镇政府提名,在征得县企业局同意后,与县(区)人事组织部门共同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任职期间享受副乡级待遇。其他岗位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五)企业办公室的资产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抵押,乡村集体企业在企业改制工作中,所得的卖、租费用,应全部归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企办)管理,用于发展乡镇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如需处理财产必须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
(六)妥善解决乡镇企业人才培训经费来源。乡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按当年计税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基金进入成本。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给予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作为培训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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