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新突破的决定
为推进我市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新突破,根据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新突破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决定。
一、加强对推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工作的领导
1、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把科技工作列人议事日程。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第一生产力,并配一名副职专抓科技工作,定期听取有关部门的科技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科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组成的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并有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同级科教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把科技工作列入县(区)、乡(镇)及各行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并提出具体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科技与经济相结合新突破的科技服务体系
3、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村四级科技推广网络、科普网络和行业产品销售网络。乡(镇)要有与职责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作条件;村委会要设技术服务站:自然村要有科普员。引导农村建立以农民自愿投入为主体的新技术、新品种推广组织及农产品市场流通服务组织。
4、市、县(区)、乡(镇)要有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载体项目。市级每年不少于15项,县(区)级每年不少于3项,乡(镇)也要有载体项目。要发展农村科技示范村、示范户。示范户要达到农户总数的5%以上,并能起到示范辐射作用。
5、企业要成为新产品技术开发和投入的主体,把科技进步指标纳入企业考核指标范围。到2003年,三分之二的市属企业、二分之一的县(区)属骨干企业、三分之一的乡(镇)骨干企业要创造条件建立新产品技术开发机构。没有条件的企业要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6、加快市属科研机构的改革。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机构,在两年内由事业法人转为企业法人。市、县农业科研机构逐步转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科研机构转变成科技型企业的,可继续延用原科研机构称谓,2003年前可继续享受科研事业单位的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
7、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信息产业。市、县(区)、乡(镇)要逐步组建科技信息站(节点)。县(区)至2000年底,要有50%能与广西科技信息网桂林市中心工作站或其它信息网络联网。各县要大力发展乡(镇)终端网节点,力争到2000年,乡(镇)网节点达到乡(镇)总数的40%以上,以后每年递增20%;到2003年,所有乡(镇)信息网络化。加快培育、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各种中介服务机构,为经济建设及时提供技术、人才、法律等各种信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多渠道、多形式增加科技投入
8、逐年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市、县(区)、乡(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把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大科学研究)费、科研基本建设费、科普专用费、科技进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1999年科技三项经费在财政预算总支出中的比例,市级不低于1%.县(区)不低于0.6%,乡(镇)不低于0.4%。以后每年各级财政用于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要高于同期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1999年科普经费投入,市级人均0.1元,县(区)级人均0.15元。今年每年增加0.05元。
9、多渠道筹集科技发展资金,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安排项目使用,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监督。市、县(区)都应建立科技发展资金。科技发展资金由每年同级财政拨款、回收的科技三项经费、科技发展资金使用后的增值款项和科技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税收返还部分的10%等组成。从1999年起财政每年对科技发展资金的拨款,市财政不少于100万元,县(区)财政不少于30万元,并每年补充,滚动式发展。
10、农民要成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投入的主体。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农民对创名、特、优、新品种的组织和引导工作。通过宣传、培训,科学技术的人户率要达到80%以上。在试验、示范的基础上,辅以一定的行政措施,引导农民特别是农村科技骨干、农村能人进行科技投入。
11、科研事业单位可按事业收人提取l-2%补充科技发展基金: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开发享受国家政策返还的税费收入,必须全部用于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并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激励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
1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现的已交所得税,在完成财政收支任务后,可享受所得税先征后返二年待遇。
13、凡列入市科委中试产品计划的产品和经市以上科技部门鉴定的企业自行开发的科技新产品,在完成财政预算收支任务后,自鉴定当年第一次销售日起,可享受所得税先征后返二年的待遇。
14、新办的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完成财政预算收支任务后,从企业纳税年度起计算,所得税先征后返还三年。返还的所得税,必须用于新产品开发或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福利资金分配。对该项目所得的返还税款,已用于新产品开发或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可作为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对企业的投入。
15、独立建制的国有、集体、民营科研机构,其技术转让收入,按税法规定报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五、奖励有贡献的科技人员
16、引进国内、区内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并帮助实施,使项目按期投产的单位和个人,可从项目验收投产后一年内企业新增留利中提取10-30%作为一次性奖励
属公益性、社会效益显著、贡献较大的科技成果,也应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南财政拨款解决。市财政拨款一年不少于50万元,由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17、为本市工业企业引荐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攻克技术难关,使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从一年内企业新增留利中提取5-8%,一次性奖励被引进者和引荐人员。
18、应聘或分配到我市二轻集体企业、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和村委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工作期间可享受一级浮动工资,连续工作满八年的,浮动工作可转为固定工资,并与在国有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一样享受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待遇。
19、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按所属专业技术系列的破格条件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聘用时,可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业绩可作为工资晋升和评选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优秀专家、劳动模范的重要依据。
这类人员的业绩确认,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20、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从机关、科技部门到我市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承包(包括技术经营、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承包收入分配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商定。鼓励离、退休科技人员到农村、企业从事技术承包,收人归己,原离退休待遇不变。允许科技人员在不侵犯所在单位技术权益前提下利用节假日从事科技开发.收入归己。
21、科技人员在工厂和农村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转化新成果的活动中,形成规模经济,成绩突出的给予重奖。凡获得桂林市(自治区厅、局)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依据项目投产三年内新增税后利润最高一年的数额,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下的,按6%计奖:51-100万元,按8%计奖;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按10%计奖。
科技人员对农业、林业、畜牧资源进行技术改革,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按三年内新增产值最高一年数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凡获得桂林市(自治区厅、局)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年新增产值3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产值的o.2-l%给予奖励。
奖金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从项目收益中提取,在项目税后利润中列支。对主要体现社会效益、无法形成直接现金收益的。经项目受益所在地的科教领导小组认定后,其奖励额由同级科技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奖金由同级财政专项解决。
获奖项目、成果,属于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属集体完成的,按贡献大小分配,但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奖金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50%。
六、加强科技队伍建设,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
22、要积极改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要保证科技人员基本的科研经费和从事科技工作的时间。乡(镇)党委、政府要确保乡镇农技干部与乡(镇)同级干部享受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科技干部,一般不得安排从事与农业技术无关的其他工作。
23、拔尖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应当享受的各种补贴要保证兑现。设有总工程师的企业,总工程师享受副厂长(副经理)的待遇。由于职务聘任名额限制而暂时得不到聘任的技术人员,除职务工资外,其他待遇与同职称聘用人员同等。高级职称不设正副档次的行业科技人员,获得高级职称后,在聘用的技术工作岗位上工作六年以上,成绩显著的,由单位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本市内享受类似正高级职称待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科技人员,除职务工资外,可在本市内享受教授级高级职称待遇。
24、要认真选拔优秀科技人员到各级领导班子中任职。县(区)、乡(镇)都要配备分管科技工作的副职领导。每年要从市、县或省内外科技单位中选拔优秀者到县、乡(镇)挂职担任副县长或副乡(镇)长。
25、要重视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科技人员每年脱产学习的时间,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2天,初级职称的不少于8天。有条件的,要组织科技人员外出考察学习,使之不断更新观念,更新知识,增强工作能力。
七、加强科技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
26、县(区)、乡(镇)都要建立农、科、教统筹的培训基地,做到有领导、有场所、有师资、有学员花名册、有培训计划、有相应的设施和手段。抓好对农村基层十部和农民的科技培训工作,培训率分别达到80%和50%以上.
27、办好各类劳动培训学校和职工业余学校:抓好岗位练兵和岗位技术比赛;利用停岗检修、下岗、待岗等机会和时间,对职工进行岗位专业知识、技术知识、再就业技术培训,使职工成为生产技术能手或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28、办好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每个县(区)要创造条件办好1-2所职业高中。各行业的职业中专和技工学校,要逐年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要认真抓好初、高中后的教育分流。在初、高中渗透职业教育,培养学生劳动观念,使其掌握一定的生产技能各部门都要支持职业教育,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营业执照。
八、建立县(区)级科技进步责任制,开展创建科技工作先进县(区)活动
29、为把科技进步落到实处,县(区)、乡(镇)要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市对各县(区)科技进步考核指标共有11项,以百分制计分评比,每年评比一次,由市委、市政府给获奖单位予以奖励(考核具体标准及办法附后)。
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制定的标准。通过开展创建科技工作先进县(区)、乡(镇)活动,到2()03年,有25%的县(区)、及20%的乡(镇)分别达到国家级科技工作_先进县(区标准及广西科技工作先进乡(镇)的标准。其余县(区)、乡(镇)要积极创建,争取尽量达到国家级科技工作先进县(区)及广西科技工作先进乡(镇)的标准。市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作为创先奖励资金,各县(区)也要安排一定奖励基金。
30、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文件与小决定行冲突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亦适用于在本市范同内,经自治区注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本决定由桂林市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二)附加分
1、年内评为国家科技工作达标县(区)的加12分。
2、年内评为广西科技工作先进县(区)的加8分。
二、考核评比办法
1、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区)对上报的数据和材料要进行自评审核,于次年3月15日前送到市科委复核.按考核指标综合评分:合格分为85分,冉从高分到低分,分一、二、三等,南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
2、凡是达到合格分的县(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科技工作先进县(区)”称号,并按分数高低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颁发奖牌、奖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3、如发现获奖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荣誉,收回奖金,并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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