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大力发展卫生事业,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不断提高全市人民健康素质,关系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全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桂发[1997]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快我市卫生改革与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新时期桂林市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新时期我市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卫生工作方针,不断深化卫生改革,加快卫生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卫生事业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保证跨世纪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
(2)我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是:到2000年,初步建立起包括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执法监督的卫生体系,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人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主要指标为:全市所有乡(镇)达到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达90%以上,卫生水普及率达70%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45%以上;全市平均每干人口医院病床数3张,其中农村平均每千人口拥有医院病床数达2张以上:全市平均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达3.6人,其中农村平均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达2人:法定传染病和地方病要如期达到国家制定的消灭和控制指标: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如期达到卫生部制定的管理指标,到2010年,在全市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的、比较完善的卫生体系,同民健康的主要指标在城区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在农村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
(3)卫生改革与发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卫生事业的发展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人民健康保障的福利水平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各级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负有重要责任.要努力增加卫生事业的投人,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筹措发展卫生事业的资金,公民个人也要逐步增加对自身医疗保健的投入。到本世纪末,争取全社会卫生总费用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5%左右。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倾向。
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中心,重点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和中医药工作,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和旅游者多样化的需求。
举办卫生医疗机构以国家和集体为主,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补充。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注重提高质量和效益,防止卫生资源的浪费。
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广交朋友,引进外资发展卫生事
业,积极利用和借鉴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加强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卫生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二、积极推进卫生改革
(4)改革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城镇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在认真总结全州、荔浦、平乐、恭城、兴安、资源等县医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以县为统筹单位,在全市范围启动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工作,要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到2000年全市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好医疗机构在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中的补偿问题。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加强对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费用结算办法,有效地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5)改革卫生管理体制,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运用法律法规、政策与规划指导、信息服务、经济等手段.加强对卫生行业的宏观管理。
要严格实行“增量控制、结构调整”,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率。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同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原则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市、县(区)区域卫生规划,并授权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对区域内卫生发展实行政策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对现在分布不合理的卫生资源要进行逐步调整,对新增卫生资源要严格审批管理。乡(镇)卫生院由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企业卫生机构要逐步实现社会化。
(6)改革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建立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网络、市区和县城所在地要在1999年底前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的试点和扩大试点工作2000年,市区及有条件的县级政府所往地要初步建立起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服务人口覆盖率达20%,以上城镇基基层卫生机构要以社区、家庭为服务对象,开展疾病预防、常见病与多发病的诊治、妇女儿童和老年人保健、医疗、伤残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把社区卫生医疗服务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有计划地分流医务人员和组织社会上的医务人员,在居民区开设卫生服务网点,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城市综合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治。结合临床实践开展医学教育和科研工作,不断提高医学科技水平,指导和培训基层卫生技术人员。
加强专科和专科医院建设,适当控制城市综合医院的发展规模。“九五”计划期间除西城工业区、城北火车始发站附近及雁山区各新建一所二级医院外,原则上不再新建综合医院。市级财政投入主要解决高、精、尖科目的发展,改造更新老设施和装备,提高对疑难疾病的诊疗能力和技术水平。逐步完善市急救中心设施和装备,健全急救网络.增强应急救治能力。
建立以公立卫生机构为主体,社会和个人办医等其它形式为补充的办医体制。社会和个人办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对其积极引导,依法审批,严格监督管理。市、县卫生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对个体行医的管理和监督,坚决取缔无证行医和游医,对借医行骗的要依法处理。个体诊所的发展,要根据社会需要和合理布局原则设置.并严格审查开业资格和办医条件。市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统一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范围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各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改革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卫生机构继续实行并完善院(所、站)长负责制,进一步扩大卫生机构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深化劳动人事制度与分配制度的改革,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经济手段,打破平均主义,调动广大卫生人员的积极性。
加快卫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标准的制定工作,规范财政对卫生机构的投入,改革和完善卫生服务价格体系。调整医疗机构收入结构,降低药品收入在医疗机构收入中的比重,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的增长幅度,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实行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在保证完成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开展与业务相关的服务,预防保健机构可以适当开展有偿服务,以适应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卫生机构要通过改革和严格管理,建立起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运行机制,促进服务态度的改善,降低服务成本,方便群众就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以农村卫生工作为重点,实现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
(8)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提出了到2000年不同地区农村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各级政府要把落实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小康县(乡、村)的考核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巩固初级卫生保健成果,在1999年底,全市各县(区)要达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
(9)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举办合作医疗,要在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筹资以个人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级人民政府要把举办合作医疗作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农民积极参加。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合作方式、筹资标准、报销比例,提高保障水平、要加强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农民真正受益。1999年各县(区)要在完成90%的行政村实行合作医疗目标的基础上,抓好巩固工作在巩固中提高合作医疗的内涵,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以向统筹或社会医疗保险过渡。
(10)加强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切实办好县级医院,提高其综合服务能力,各县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l-2个县医院分院,或以中心卫生院为基础增设1-2个县级专科医院,其防保任务不变。继续加强县级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至少有350平方米,“九五”计划期间,市政府每年按自治区、市l:l比例提供资金作为抢修乡(镇)卫生院危房专款,县(区)、乡(镇)财政必须按自治区抢修乡(镇)卫生院危房资金配套比例拿出配套资金(自治区、市、县(区)、乡(镇)按l:l:2:2.5比例配套),到2000年所有乡(镇)卫生院、县(区)卫生防疫站和妇幼保健院(所、站)基本实现“一无三配套”(无危房,房屋、人员、设备配套)的目标。乡(镇)卫生院要在做好预防保健工作的同时,努力提高医疗质量,重点加强急救和产科建设,可选择l-2个辐射范围较为合理的点建立分院,或与村联办,以方便群众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扩大服务范围。村级卫生组织要能保障农民享受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村级卫生所要有诊室、治疗室、药房三室以上分开的业务用房,每千人口有l-2名乡村医生,健全农村的药品供应渠道,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11)巩固和壮大农村基层卫生队伍,稳定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工作的政策措施。在乡及乡以下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享受农、林、水科技人员的补助待遇。新分配到恭城、灌阳、资源、龙胜等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县(区)的一些条件艰苦的边远山区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每人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各级政府要制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乡村卫生机构工作的优惠政策。人事部门下达增加计划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录干、聘干指标,聘用高、中等医药院校毕业的自费生和优秀的乡村医生充实基层卫生技术队伍。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机构技术岗位,完善城市和县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制度,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农村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市、县(区)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分别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工作半年至一年,费用由原单位负责。落实好乡村医生的报酬,县(区)财政每年要拨出一定经费作为补助乡村医生报酬,使村集体卫生组织的乡村医生的补助不低于当地村干部正常的补助水平,逐步建立乡村医生退休保险制度。
(12)高度重视并做好贫困乡和少数民族乡的卫生工作。各级政府要从扶贫专项资金中安排15%的资金帮助这地区重点解决环境卫生条件、卫生医疗设施和防治地方病、
传染病。鼓励发达地区对口支援这些地区的卫生工作。 四、切实做好预防保健工作,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
四、切实做好预防保健工作,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
(13)各级政府对预防保健工作要全面负责。加强县(区)、乡(镇)预防保健机构的建设,给予必要的投人.充分发挥预防保健机构的作用。对本世纪末要达标消灭的疾病以及重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丁作,各级财政要保证必要的资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9]ll9号文件要求,市、县(区)政府每年要按规定拨足冷链经费,以保障冷链工作正常运转,到本世纪末,实现以乡为单位,儿童计划免疫率达到90%以上目标。预防保健机构要做好社会群体的预防保健工作。医疗机构也要密切结合自身业务积极开展预防保健工作。要宣传动员群众,采取综合措施,集中力量消灭或控制一些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和地方病。积极开展对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对血源和血液制品的管理,预防和控制血源性疾病、增强对突发事件、疾病暴发流行的应急能力。
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和监测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人们的健康权益,不允许以污染环境、危害健康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增长。
(14)做好妇女儿童保健和老年人保健工作。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开展创建爱婴医院活动,推行新法接生、母乳喂养,提高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普及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的卫生目标。积极开展老年人保健、老年病防治和残疾人的康复工作。
(15)重视健康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保健能力。积极推进“几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2000年前,在加强充实市健康教育所的基础上,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健康教育所,普及医药科学知识,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破除迷信,摒弃陋习,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促进合理营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提高健康水平。
(16)以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为载体,以“创卫”为突破口,动员群众深入持久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在城区、县城、重点乡(镇)深入开展创建卫生城镇活动,提高城镇现代化管理水平。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的整治,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促进文明卫生村(镇)建设。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改水改厕经费的投入,每年拨出一定经费用于除“四害”(蚊子、苍蝇、老鼠、蟑螂)和改水改厕。各级爱卫办要为农村改水改厕提供服务。城乡要坚持开展除“四害”活动,巩固除“四害”成果,尽快把我市建成国家级卫生城市。
五、坚持中西医并重,加强药品管理
(17)坚持中西医并重,努力发掘、整理、总结、提高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水平。要认真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逐步增加投入,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市卫生局要设立中医科,县(区)卫生局要有人员兼管中医工作。市、县中医院要加强特色专科的建设,建成一批在全国、全区有影响的特色专科。正确处理中医药继承与创新的关系,认真做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经验的继承工作,努力造就新一代名中医。加强对重大疾病防治、中医复方等的研究,力争有新的突破与提高。鼓励大中型制药企业或其他企业作为新药科技开发的主体,加强对新药的研究。注重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市中医医院是全市中医机构的技术指导中心,要发挥示范医院和指导中心的作用。要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
(18)加强药品管理,促进医药协调发展。要依法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价格、广告及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调整医药企业结构和产业结构,大力鼓励和支持新药、体外诊断试剂、医疗仪器设备、医用材料的研制与开发,保护名、特、优产品。严格按照药品生产经营质量规范,加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科学管理。药品生产企业要按国家规定通过同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19)整顿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质量监督和医药广告的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药品市场和商业营销点,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坚决制止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和收受回扣等违法行为。药品经销机构要自觉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让人民放心的服务。
六、推动科技进步,提高队伍素质
(20)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医学技术水平。牢固树立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思想,针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多发病和常见病、疑难病加强研究,力求有所突破。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医药卫生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年青科技人员和有苗头的研究课题。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和投入。促进卫生科技与防病治病相结合。加快科技成果的引进、吸收、消化,大力推广先进适宜技术。到2010年。使我市卫生领域的主要学科和关键技术达到国内同类城市的先进水平。
(21)加强在职教育,培养一支适应社会需求、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专业卫生队伍。完善继续教育制度,鼓励和支持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报考研究生,重视临床住院医师的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生的培养,提高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选拔和培养学科带头人,吸引、鼓励学有所成在区内外工作和就读的桂林籍优秀医药卫生科技人员、研究生同家乡工作或以各种形式为家乡服务。
市、县卫生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专业,重点做好农村卫生队伍的正规化培养工作和抓好乡村医生系统化、正规化教育,到2000年全市乡村医生达到中专以上水平。
(22)切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卫生工作者弘扬白求恩精神,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作风,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及一切有损于群众利益的行为,完善内部监察和社会监督制度,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七、拓宽筹资渠道,增加卫生投入
(23)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积极拓宽卫生筹资渠道,广泛动员和筹集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发展卫生事业。力争1999年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应占财政支出的6%,到2000年达8%。
(24)政府的各类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的购置、维修,高、精、尖技术的引进,由政府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给予安排;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卫生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同家规定予以保证。
公立医疗机构的经常性支出通过提供服务取得部分补偿,政府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情况及其承担的任务,对人员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重点学科的发展给予必要的补助。贫困边远山区卫生机构的补助水平要适当提高。
预防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基本预防保健业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其有偿服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不冲抵正常财政拨款。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其建设和各项活动经费由政府财政予以保证。
对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药等重点领域,除中央、自治区保留并逐步增加专项资金外,地方政府也要相应增加投入。
公立卫生机构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继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公立卫生机构社会负担过重的问题。
(25)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卫生资金。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自愿捐资,通过建立“卫生发展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合作医疗资金”等多种形式,支持卫生事业发展,对无支付能力的危重患者实行医疗救助。农村乡统筹和村提留乡(镇)企业及其他乡村集体经济收入中要有一定数额用于开展农村卫生工作和发展合作医疗。农民自愿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不计入乡统筹、村提留,不属于农民负担。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经济纯收入中应安排不低于5%,乡统筹和村提留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0%,由乡(镇)政府统一收取划拨到卫生专用帐户,专款专用。用于乡(镇)卫生院建设、补助乡村医生报酬和发展合作医疗。
建立卫生发展调节资金。城镇私营医疗机构和私人开业行医者收取其业务收入的3%,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收取,用于加强预防保健和农村卫生工作。
为增加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今后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征烟、酒卫生附加费,用于发展卫生事业。
依法多渠道筹措的各项经费,在同级设立卫生专户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确保用于发展卫生事业、改善医疗卫生设施,或按捐助者的意见用于指定卫生单位和项目。
(26)完善卫生服务价格政策。区别卫生服务性质,实行不同的作价原则,严格实行自治区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卫生服务价格:市人民政府加强和完善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按照略高于成本的原则核定;供自愿选择的特需服务价格放宽,由卫生服务单位根据市场比价确定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物价部门备案。
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要适当拉开,引导患者合理分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增设并提高技术劳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降低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项目过高的收费标准。建立对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制度,要把卫生服务价格改革纳入计划,分步实施,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卫生服务价格不合理的问题。
八、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卫生工作的领导
(27)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卫生工作的领导,是发展卫生事业的根本保证。卫生健康、生老病死涉及到每家每户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卫生改革与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讨论1-2次,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实施,积极解决好卫生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把做好卫生工作、发展卫生事业的工作实绩,作为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政绩考核标准,认真检查落实。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28)卫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卫生事业规划、协调解决全市性重大卫生问题,重点支持市级卫生机构,并运用各种方式帮助县(区)发展卫生事业。县(区)、乡政府对本地区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情况.接受各级人大对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29)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切实解决卫生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设备不足等问题。1999年要结合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在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重视机构和职能的统一,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素质,保证公正执法。努力改善执法监督条件和技术手段,提高技术仲裁能力。重点加强同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药品、食品、保健品、医疗用品及血浆采集、利用和血液制品等综合执法监督工作,坚决打击和惩处各种违法行为。
加强卫生法制的宣传教育,增加市民卫生法制意识。
(30)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和爱护广大卫生人员.认真解决他们的待遇、住房等问题,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卫生人员的社会风气,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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