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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桂发[2001]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抓紧抓好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现结合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我市的人口再生产实现了历史性的转变。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经历了刹住多胎生育,控制人口盲目增长之后,从90年代开始,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方向转变,生育水平下降至更替水平以下。人口数量得到有效控制,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2、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在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之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为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和条件。
3、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在进入2l世纪的时候,我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已进人低生育水平时期,但是,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由于群众的婚育观念还没有实现根本性的转变,育龄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政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目前这种低生育水平主要是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实现的,低生育水平很不稳定;二是部分领导对全市人口情况缺乏足够了解,对人口问题及新形势下计生工作特点、重要性认识不足:三是计生基层基础薄弱,计生队伍的整体素质较低,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计生工作的需要,基层基础建设滞后,影响了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四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流动人口和下岗人员增多、人户分离、非婚生育、未婚生育、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这些问题给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带来新的困难。
4、今后十年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时期。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点,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和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进一步抓紧抓好我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努力保持低生育水平。
二、今后十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任务
5、今后十年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到2010年,全市人口控制在510万以内,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分别控制在12‰和6‰以下: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婴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降低;出生婴儿性别比趋于正常;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实施妇女病的普查与防治、出生婴儿缺陷干预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三大工程,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新型的生育文化;依法管理,文明执法,90%以上的行政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基本建立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
6、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建立三个机制,完善三个体系。建立三个机制。即:一是建立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管理机制,即动员全社会力量,形成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二是建立以计划生育保障制度为重点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制约机制,使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政策上有优惠。三是建立健全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村民自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完善三个体系。即:一是完善宣传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人口学校和固定的宣传栏,配齐设备,计生宣传教育达到“五化”(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教育普及化、阵地建设标准化、宣传手段现代化、宣传管理规范化、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化)的要求。二是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县、乡(镇)、村三级全部建立服务站、所、室,并做到设备配套,技术力量强,管理和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三是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市、县、乡(镇)三级人口与计生育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系统在计划生育报表、生育证发放、政务信息反馈、基层开展生殖健康、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汇总分析计划生育工作形势等方面的作用。
三、实现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对策与措施
7、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先导作用、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利用各种传媒,采取各种方式。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要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千村万户树新风”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利用县、乡(镇)、村的人口学校向育龄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人口与计生科技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中学以上学校要开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课或讲座,对学生进行基本国情国策、青春期生理卫生等方面的教育。市、县、乡三级党校要把人口理论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列入教学计划,并不断深化教学内容。各级党委(党组)要把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邓小平人口思想列为党委中心组或党组学习的内容,进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抓好两种生产的自觉性。
8、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基层基础建设,重点是抓好技术服务、宣传教育和信息管理服务三大体系的建
没,使计生“三为主”(即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得到全而落实。要突出抓好乡(镇)、村两级的组织建设、阵地建设,真正实现工作重心的下移,形成县指导、乡(镇)负责、村自治、户落实的工作格局。要注意工作方法,抓两头,带中间,促进全市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要积极开展“三好一满意”(计生宣传服务好,执法服务好.科技服务好和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活动。把“三好一满意”活动作为计划生育“三为主”的新内涵,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努力提高“三为主”的工作水平。
9、全面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不育、节育大力实施妇女病的普查与防治、出生婴儿缺陷干预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工程,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保健服务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到2005年,全市l2个县服务站全部建立优生实验室,并逐步开展先天性愚型的筛查、地中海贫血的检测、不孕门诊、性病防治等项目的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活动,已婚育龄妇女病的普查率达80%以上,对患病妇女实行跟踪治疗服务。积极引导育龄群众采取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全市普遍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要依靠科技进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科研和创新工作,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工商、技术监督、医药、卫生、物价等部门要配合计生部门加强对避孕药具及性保健用品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10、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及桂林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办法或规定,在以流人地管理为主的基础上,把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纳入暂住人口的综合治理之中,形成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两位一体,对流动人口《暂住证》《婚育证明》实行统一办验证、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服务,建立政府组织,公安、计生为主,工商、城建、房产、民政、教育、卫生、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模式,使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到2003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率和验证率分别达90%和95%以上。对企业下岗职工,要依据《桂林市企业下岗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市政[2000]56号)的规定,视不同情况,实行自管、托管和社管等三种方式的分类管理。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
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等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
11、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坚决执行计划生育“七个不准”的规定,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七项工作制度、八个工作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水平;普遍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12、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要本着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优质服务的原则,在农村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依靠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在村民自治中,要充分发挥村级计生协会的积极作用,利用协会的群体、权威、网络三大优势做好经常性的宣传、管理、服务和监督等工作。到2003年,全市80%的行政村基本实现计划生育村民整治,农村计生工作上一个新的水平。
13、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要及时落实奖励政策、规定。农村独生子女的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标准,由乡政府解决、兑现。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或终身无孩子的城镇职工,退休时,夫妇双方可分别增发月工资5%的退休金;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放弃二孩生育的职工:夫妇双方退休时可分别增发lo%的月退休工资,但退休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原工资总额。各级政府要按规定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对城镇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人员等独生子女的奖励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应给予适当照顾。深入开展以脱贫致富为核心的计生“三结合”活动。各级政府及涉农部门,要通过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促进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的结合,有计划、有重点地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计生贫困户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提高其社会经济地位。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在城镇,积极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其它社会福利事业;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和群众自愿相结合,在有条件的乡、村采取政府补一点、集体经济出一点、个人拿一点等途径,建立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养老保险制度。民政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生活保障补助。
14、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决定》的要求,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并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力争达到中央《决定》规定的人均10元,农村税费改革和计划外生育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要核定投入的基数,确保逐年增加对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对上级下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准从中截留或挪作他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各项经费的审计监督,对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5、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位置。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人口意识、人均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在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时,实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通盘考虑,综合决策,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奖惩。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投入到位。要充分发挥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做好经常性的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工作。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不定期地组织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督促各级狠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年底要将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16、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积极改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部门分别进行责任考核,坚持“一票否决”制度。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依据,坚持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各级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评先树优活动中,要注意征求计生部门意见,切实体现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规定。
17、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在机构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中,要稳定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落实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服务所、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人员。加强村级网络建设。每个村(居委会)落实(保留)一名计生专干,另配一名药管员,每个村民小组落实一名中心户长(大嫂子队长)。村计生专干和药管员、中心户长(大嫂子队长)的报酬由县、乡(镇)两级财政解决。要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积极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政绩挂钩、服务承诺等改革措施,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调整、选配、培训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努力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重视加强各级计生部门班子建设,特别是选好配好一把手,县以上计生委(局)领导班子中要配备一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成员。下级计生部门领导成员的变动和调整,要事先征求上级计生部门的意见。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计生干部,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十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对做出突出成绩的计划生育干部,要提拔重用。对计生人员实行岗位补贴,市、县、乡(镇)三级计生人员每人每月的岗位补贴分别为50元、55元、60元。计生干部除享受一般的工龄津贴外,还享受计生工龄补贴,每年0.5元,但累计不能超过15元。计生岗位补贴和工龄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市直各系统、厂矿、企事业单位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及计生专干参照县区同级计生干部享受岗位补贴和工龄补贴。
18、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各级党委、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干部的查处;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公安、工商、税务、劳动、卫生、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其他部门也要进一步明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职责,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定期考核评估,并形成经常性的工作机制,在制定有关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教育、财税、劳动、户籍等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实现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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