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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对漓江游览航线游船有偿经营权实行招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总会),各企事业单位: 
市交通局《关于对漓江游览航线游船有偿经营权实行招议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日




关于对漓江游览航线游船有偿经营权实行招议标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中共桂林市委一届三次会议精神,加快漓江游船经营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进程,建立漓江游船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规范经营的市场运作机制和完善漓江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漓江旅游市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对漓江游览航线游船有偿经营权的招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漓江(桂林市区一平乐)航线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漓江游船经营活动。
二、漓江游览航线的旅游经营活动由交通、旅游、港监等有关部门依法管理。
三、漓江旅游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凡参与漓江游览航线经营的游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招议标方式取得有偿经营权。
四、漓江游览航线游船有偿经营权招议标的范围:
(一)现已存在的漓江精华游、漓江市内游、阳朔境内漓江区间游(含刘三姐水上公园)等漓江游览航线的游船有偿经营权实行招议标;
(二)现有漓江游览航线新增游船运力实行招标;
(三)漓江风景区内(桂林市区-平乐)新开发游览航线
和新开发船舶游览项目实行有偿经营权招标。
(四)对现已参与漓江游览航线经营的游船实行有偿经营权的议标经营,议标价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现已参与漓江游览航线经营的游船运力,议标期满或到报废期终止经营资格,其运力指标重新招标。
 五、漓江游览航线游船有偿经营权为5—10年,有偿经营权届满,其经营资格自行终止。
六、凡游船到报废期,不得更新,其经营权自行终止。
七、漓江游览航线游船有偿经营权不得自行转让。
八、参与漓江游览航线游船有偿经营权招议标的船舶,应根据漓江游览条件和市场需求按大、中、小配套建造,并达到适应旅游需要的硬件要求,业主中标取得漓江游览航线游船有偿经营权后,要严格按批准的运力和航线从事营运活动。
九、漓江游览航线游船有偿经营权的招议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机构负责实施。对招议标取得漓江游览经营资格的游船,仍按市政府规定的统一票证、统一票价、统一售票、统一结算的四统一机制运作。
十、要建立和完善漓江旅游市场的准出准入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严格管理,健全对违法违章者的逐出机制。
 上述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桂林市交通局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八日


内容字数: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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