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百政发(2003)49号),加快实施“旅游大市”战略,切实改善旅游投资环境,全面构建“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发展格局,把旅游业培育和发展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百色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旅游业作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来培育和发展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把旅游业作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来培育和发展。继续实施政府主导的大旅游发展战略,强化政策引导,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扩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产业竞争力。到2010年,力争旅游接待人数达到100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达到50亿元,占全市gdp的10%以上。
(二)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百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争取上级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
(三)建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十一五”期间,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400万元、各重点旅游县(区)按不少于本县(区)每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的比例,建立旅游发展资金,并结合财力增长情况保持逐年增加,整合相关资金,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可以通过贴息、补助等方式,对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项目的包装、重点旅游景区景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和环境保护、旅游市场的开发、促销、旅游产品的开发、生产、旅游人才的培训、教育等方面予以贴息式补助,还可以用于对发展旅游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旅游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以资本和资源经营权为联结纽带,允许旅游企业通过转让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股权等方式吸引外资,整合旅游资源,形成网络化,规模经营化,实现市场互补,资源互补,经营互补,改变目前我市旅游企业“小、散、弱”和政企不分,事企不分,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
(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旅游项目。儿在百色市境内开发建设新的景区景点,开发项目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城镇规划区外的,免予征收,其基础设施配套由开发商自行负责;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给予减半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减半收取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三)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四)对于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按规定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五)在执行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按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六)对区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的旅游企业,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属地方政府权限管理的,予以免收;不属地方政府权限管理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减免的,按低限收取。
(七)坚持合理利用和盘活现有国有土地资源,保障旅游产业建设用地供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旅游产业用地,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和使用手续。
(八)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并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上地出让价款后,准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等相关收益政府视具体情况将一部分用于旅游项目的配套建设。
(九)把未利用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有关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旅游企业,其旅游基础设施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十)创新旅游开发投入机制,采取tot(移交一运营一移交)等多种融资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参与旅游开发;允许外商投资旅游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十一)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到百色再投资,其投资旅游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十二)鼓励具备条件的旅游企业采取股票上市、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融资。在有利于加强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管理公司。
(十三)对新建四星、五星级饭店等旅游项目,建设期内市、县(区)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自治区以外,属市、县(区)行政事业性收入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后,50%由市、县(区)财政补贴给企业。
(十四)对星级饭店实行与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同等价格;对景区绿化实行与农业用水、用电同等价格。对旅游企业不得实行高于其他一般工业企业的收费标准
(十五)对在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和个人,受益地区或单位可根据贡献大小、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物质或非物质奖励。对引进资金的引荐人,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十六)鼓励开发和生产旅游商品。鼓励外商企业通过投资、参股等方式,到我市开发旅游商品。开发生产的获省部级、市级认证的旅游定点商品,市人民政府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定的奖励。
(十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三、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积极开拓客源市场
(一)实行“整体联动,行业联合,企业联手”的大旅游宣传促销方式,创新促销手段,提高促销效果。旅游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内外促销活动,积极参加世界性的旅游交易会、博览会,有计划地邀请国际国内旅游组织、旅行商、记者来百色考察采访,宣传百色丰富多彩的旅游产品,积极推进区域旅游合作,实行资源互补、市场共享,互动发展。
(二)对每年接待海外游客达10000人次的旅行社,各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旅行社组织专列、包机和连锁团或300人以上大团到百色旅游,停留时间达到两晚三天的,给予1万元以上的奖励。奖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三)对当年被评定为五星级酒店、4a级以上旅游景区,或获得全国旅游行业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重奖,所获得的奖金50%用于宣传促销,50%用于发展。对当年被评定为四星级酒店、3a级景区或获得自治区旅游行业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全国旅游行业荣誉称号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获得自治区旅游行业荣誉称号的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奖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四)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反映龙头风景旅游专题新闻、文学作品和在大型节庆、比赛活动中获奖作品,以及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电视新闻片、专题片的作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省级的奖励标准为作者所得稿酬的l倍的奖金;国家级的奖励标准为作者所得稿酬的2倍的奖金。
(五)在公路旁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旅游宣传广告牌,免收市、县二级行政收费。
四、加强对旅游业的领导和管理,努力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一)加强综合治理,营造良好旅游环境。公安、交通、铁路、消防、工商、质监、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运输安全、市场秩序、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创造安全、文明、健康的旅游环境。对旅游产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避免出现恶性竞争行为,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旅游交通协调组织,形成比较规范的协作机制。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交通、旅游、公安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参加的全市旅游交通协调组织。旅游包车、专线车、观光巴士等各种客运方式并举,形成连接核心景区、近郊景区、远郊景区和城市之间的旅游集散网络。放宽限制,逐年增加旅游客源车辆的投放。在旅游淡季,允许旅游车辆按月办理临时报停营运手续。保证外地旅游客车在中心城区和风景区道路畅通行驶,直达热点景区。
(三)强化服务意识,共同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意识,按照职能分工共同培育旅游支柱产业,积极主动为旅游产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形成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整体合力。旅游、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文化、宗教、体育、环保等部门,要共同搞好旅游资源的综合利用、开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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