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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程序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为贯彻落实《中共桂林市委、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市发[2002]59号)精神,简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审批程序,加快改革速度,规范改革行为,特提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审批程序如下: 
1、企业制订改制方案及企业章程,并召开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企业改制方案及章程,形成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股东会决议。
2、企业改制方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企业将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请示、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企业章程、企业改制方案、资产明细表等一并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企业下发改制筹备文。
3、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咨询,以免企业名称发生冲突。
4、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由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资产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核准并备案。
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在职职工身份置换费、离
退休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土地
出让金,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国有资产出售价格。
6、企业将资产评估报告、资产确认书、企业章程、企业改制方案、股权设置方案、身份置换、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土地出让金审核文等材料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审核并提出意见。
7、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改革由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会同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属于市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由政府审核后报市委批准,再由市政府下发批复文,其他企业,由政府审批并下发批复文。不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改革方案,按原规定程序审批。
8、企业凭改制的审批文、企业章程等整套资料依次到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办理资产、营业执照、土地、房产变更等手续。
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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