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试行办法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继续支持和帮助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发展”精神,促进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推动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谁出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企业应通过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明晰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二)必须坚持依法保护集体资产合法权益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侵吞集体资产。
(三)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必须坚持因企制宜原则,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不统一模式,不搞“一刀切”。各企业应从有利于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和提高广大职工生活水平出发,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改革形式。
(五)必须坚持尊重企业职工意愿和选择的原则。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六)必须坚持健全制度、规范操作和完善手续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桂林市有关企业改革文件精神规范运作。
二、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主要形式
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主要形式参照《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市发[2004]24号)(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三、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资产处置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原则上参照《桂林市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市发[2002]62号)和《补充意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到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核损、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国有资产处置以及股份制改造时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式等方面按以下办法执行:
1.集体企业改制由直接持有该企业集体主要资产的单位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公有性质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2.集体企业资产形成时间较长、形式较复杂的,在产权界定时可采取“宜粗不宜细”和“宜宽不宜严”的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公正地界定企业产权归属,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界定产权关系的资产,可经相关各方协商后确定
3.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根据企业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的意见,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税务部门审批。
4.城镇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国有资产,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处理。
5.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1)计提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特殊人员(含工伤、患职业病、抚恤人员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的安置费用和职工的债权(含工资、生活费、医疗费及集资款等)。
(2)按一定比例计提,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金。
(3)按一定比例计提在册职工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既可折成股权,也可不入股,留在企业实行专户管理。
6.按本条第5款计提三项以上费用后的企业剩余净资产,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1)鼓励企业职工现金购买企业股权,并可给予优惠。具体购买方式及优惠方案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确定。
(2)向社会法人、自然人或外商等出售。
(3)职工现金购买股权和对外出售股权所得的收入,作
为集体股。集体股参与企业分红,无表决权。集体股形成的收益用于职工(包括由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福利。企业章程应对集体股的权益做出具体规定。
(二)土地处置
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土地处置按《桂林市国有企业改革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暂行办法》(市发[2002]60号)和《补充意见》相关规定执行,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三)职工安置
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原则上参照《桂林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办法》(市发[2002]61号)和《补充意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在册职工经济补偿金和退休人员安置费用的核算及处置,由改制企业根据企业净资产的实际情况,按以下几种方式办理:
1.改制企业净资产(不含土地资产)足够时,按市发[2002]6l号和《补充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2.改制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在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加上企业净资产,足以安置职工的,按市发[2002]6l号和《补充意见》(市发[2004]2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仍不足的,可批准为零改制,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在册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
3.企业离退休人员由改制后企业继续负担,并按在册职工实际得到的经济补偿金的相应比例,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金,以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及离休人员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政策性生活补贴和活动费用。该保障金为改制后企业所有,但不得随意处置。如需处置,必须在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利益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
必须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要搞好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工作规范、顺利、有序进行。为此,成立桂林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全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该办公室设在桂林市工业合作联社。
五、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工作程序
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工作程序原则上参照《桂林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程序》(市政[2002]71号)和《补充意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企业改革筹备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向企业下发改制筹备文。
(二)企业改制审计、评估结果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并下达资产核准书。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在册职工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费及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政策性补贴和活动费用;市财政局审核企业改制中所涉及国有资产数额、价格及处置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市核土地处置方案。
(四)企业将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核准书、公司章程、企业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在册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费及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政策性补贴和活动费用审核文等材料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
(五)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企业在办理完毕上述各项审核、审批项目后,由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办公室下发企业改制批复文。
六、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各县城镇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二)各级城镇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由桂林市工业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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