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兵员预征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主席关于搞好征兵丁作、保证新兵质量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扎实做好征兵准备工作,坚持在预征对象中征兵,向部队输送优质兵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兵员预征工作,是指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普遍进行兵役登记的基础上按照县、区人武部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应征公民,依照征集新兵的条件,进行体格检查(包括肝功能化验和尿检查)、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审查,推荐政治思想好、文化程度高、身体健壮的公民,报县、区人武部审查批准为
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实施严格教育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 预征对象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 预征对象,是指参加乡(镇、街道)组织的政审、体检合格,并被县、区人武部审查批准为当年预定征集对象的男性应征公民。
第四条 预征对象必须达到征集新兵条件规定的政治、身体、年龄和文化条件。
(一)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身体条件,按照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龄条件,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l8至20岁的应征公民。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可放宽到2l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可以放宽到22岁。
(四)文化条件,农业户口公民必须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非农业户口公民必须具备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预征对象不受职业限制,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家庭出身。兵役机关应尽量多挑选现实表现好、文化程度高、身体健壮和有专业特长的青年作为预征对象。
第三章 预征对象的选定办法
第六条 选定预征对象,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组织进行。
第一阶段,每年征兵结束后,在未被批准入伍的双合格人员中,将本人积极要求参军、且年龄符合要求的,全部选定为次年的预征对象。
第二阶段,春节期间。从外出务工经商回乡探亲的适龄青年中,将部分符合,征集条件、各方面素质都比较优秀、积极要求参军的,选定为当年的预征对象。
第三阶段,民兵组织调整期间(4-6月份)。从青年民兵中,将部分符合征集条件,并积极要求参军的,选定为当年的预征对象。
第四阶段,全国院校招生结束后和征兵前(9、10月份)。从高考落榜的高中生、院校毕业的大学生中,将部分符合征集条件并积极要求参军的,选定为当年的预征对象。
在10月份征兵工作铺开前,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将政治表现、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预征对象进行调整。在双合格人员中,按县、区人武部的要求,推荐上报参加当年征兵政审、体检的预征对象。
第七条 预征对象数量。各县、区预征对象按上一年度
征集任务数l:2的比例落实。县、区人武部每年元月上旬给乡(镇、街道)下达预征对象任务,乡(镇、街道)再结合实际区分到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选定预征对象的程序实行村、乡、县三级把关责任制。
(一)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要在兵役登记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应征公民,进行集体研究,全面衡量,按照乡(镇、街道)明确的任务,择优向乡(镇、街道)推荐预征对象人选。
(二)乡(镇、街道)对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推荐的预征对象人选,要组织力量严格按照征集新兵的条件组织进行政审、体检,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按照规定的数额向县、区人武部推荐上报预征对象。
(三)县、区人武部对基层推荐的预征对象,要会同公安、卫生、教育等部门认真进行审核,才能正式确定当年的预征对象,并由各乡(镇、街道)及时通知预征对象所在单位和本人及其家庭,发给《预征对象证》。
第九条 乡(镇、街道)对已确定的预征对象,要在其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专武干部、民兵营长要分片包干,找预征对象逐个淡话,要求其履行依法应征的义务,并明确参加征兵体检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对各方面条件都比较优秀,因种种原因未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适龄公民,要在征兵开始前,经县、区人武部审查批准,及时调整为预征对象。
第四章 预审预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预审预检工作,是指在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推荐的基础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预征对象组织的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工作。
预审、预检的时间和组织形式,由乡(镇、街道)报县、区人武部批准后实施。原则上,除第一个阶段选定的预征对象外,其余三个阶段选定的预征对象都必须组织严格的政审体检,在合格人员中确定。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以乡(镇)长、力、事处主任为组长的预审预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乡(镇、街道)武装部、派出所、医院、学校等,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协作的原则,扎实抓好兵员预征工作的落实。
(一)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预征对象的年龄、文化、性格、现实表现和家庭主要成员的政治面貌等。由乡(镇、街道)武装部、派出所、学校和村(居)委会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预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开设预检站、进行全部征兵体检科目检查(含肝功能化验和尿检查)、对预征对象本人及家族实施病史调查等。由乡镇(武装部、医院)、城区人武部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预审预检工作,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预征对象政治审查表》由派出所负责填写,《预征对象体格检查表》由医院负责填写。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推荐参加县、区征兵政审体检的预征对象,必须带齐“三证两表”。即:预征对象证、户口本、毕业证和《预征对象政治审查表》、《预征对象体格检查表》。
第五章 预征对象的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 预征对象领取《预征对象证》时,本人要与乡(镇、街道)武装部签订《预征责任书》,保证按时报名应征。
第十六条 各级兵役机关要建立和完善对预征对象的管理、考查制度,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
(一)县、区人武部、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武装部及专武干部、民兵干部,要把预征对象的管理和考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分工专人负责。要与公安、教育、劳动、工商等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全面了解掌握他们的家庭情况、现实表现、病史状况、文化程度、实际年龄等有关情况。
(二)县、区人武部要主动与外出预征对象所住地的入武部和所在单位建立联系,切实掌握预征对象在外的表现等情况。对有组织外出的预征对象,要纳入劳务输出组织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对在外[作单位相对稳定的外出预征对象,要纳入用工单位职工的统一管理:对分散零星外出和工作单位不固定的预征对象.要与其家庭和个人建立双向联系制度,预征对象外出时要报告去向,返回时要汇报在外情况。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武装部和村(居)委会要与预征对象建立双向联络制度。
(一)村(居)委会每月与预征对象所在单位及本人联系不少于一次,主要了解掌握其具体去向和现实思想、政治表观、身体状况等情况。
(二)乡(镇、街道)武装部每月对每个预征对象考查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呈报县、区人武部取消其预征对象资格。
(三)预征对象外出期间,应主动与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武装部汇报个人思想、身体、工作、生活等情况。征兵工作铺开前,要携带务工所在单位和当地派出所出据的政治表现证明.主动返乡报名应征。
第十八条 各级兵役机关要建立预征对象的档案资料。
(一)村(居)委会要有适龄青年花名册、预征对象推荐表、预征对象外出管理情况登记本。
(二)乡(镇、街道)武装部要有预征对象申报表、预征对象花名册、预征责任书、预征对象教育管理记录本、预征对象外出情况登记本,建立预征对象档案[含预检表、预审表、村(居)委会预征对象推荐表等]。
(三)县、区人武部要有乡(镇、街道)预征对象申报表、预征对象审批表、预征对象花名册、预征对象教育管理实施计划等。
第十九条县、区人武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
武装部要在对应征公民普遍进行国防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教育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法对预征对象加强针对性思想教育。使他们端正入伍动机,增强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
(一)对编入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预征对象,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任务等时机进行教育。
(二)对外出的预征对象,要结合他们返乡的时机和通过与其本人及工作单位建立书信联系等形式进行教育。
(三)对在校学生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预征对象,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学生军训、职工培训等进行教育。
第六章 兵员预征工作的责任区分
第二十条 搞好平时征兵准备工作,抓好兵员预征工作的落实,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兵役机关和宣传、公安、卫生、教育等部门是抓好这项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
(一)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预征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一把手要挂帅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在人员、经费、物资等方面要给予保障。
(二)各级兵役机关是落实预征]二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辖区的兵员预征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落实。桂林警备区的职责是检查指导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修改《兵员预征工作暂行规定》;县、区人武部的职责是制定抓好预征工作的具体措施,明确基层落实预征对象的数量,审核确定预征对象;乡(镇、街道)武装部的职责是组织做好预征对象的预审、预检、考查、管理和上站体检等工作;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是在目测和病史、个性调查的基础上,向乡(镇、街道)推荐预征对象人选。
(三)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搞好预审工作,确保预征对象政治合格。
(四)卫生部门的职责是搞好预检工作,确保预征对象身体合格。
(五)教育部门的职责是搞好预征对象在校期间现实表现的调查和核实文化程度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公安部门搞好预审工作。
(六)宣传部门的职责是搞好预征工作的宣传和国防教育,营造搞好兵员预征工作的良好氛围,调动应征公民特别是预征对象成他入伍的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县、区征兵办公室每年要组织专武干部和民兵干部学习本规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熟悉预征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提高业务能力。
第七章 预征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预征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解决。
第二十三条兵役机关对此项经费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奖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区征兵办公室将乡(镇、街道)落实预征对象情况纳入评选征兵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予以奖惩。县、区征兵办公室对乡(镇、街道)预审预检情况实行监督登记和通报制度。对在总检政审中合格率较低的单位,要予以通报,造成退兵的单位不得推荐评选为先进单位,并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有服兵役义务的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应征公民特别是预征对象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者,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一。
第二十六条 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兵员预征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预征对象的质量对在落实预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使预征工作受到严重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桂林警备区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口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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