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完善市辖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行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市属小学、幼儿园在1999年秋季开学前下放给各市辖区管理,并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一、将原市属26所普通小学、6所幼儿园(见附表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下放给各市辖区人民政府管理。
校(园)人员编制以各市辖区接收时的在编人员为准。
所需人员经费按1999年市教育事业单位的预算标准核定,从人员划转之日起南市财政划转各市辖区,列入收支基数。
二、各市辖区政府设教育局,作为各市辖区政府主管本区教育工作的职能部。核定行政编制7-9名(正副局长2-3名,秘书人事股1名,教育股2-3名,计财股2名)。事业编制6-8名(教研室4-6名,勤工办2名)。具体编制由市编委根据各区人口及管理学校数量予以确定。
同时,市教委要把基础教育管理和教研方面的主要骨干(带编制)充实到各市辖区。
局机关所需经费由各市辖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拨给。
三、各市辖区的教育管理坚持在区政府的集中领导下,对城市的小学、幼儿同实行区一级政府管理:对农村的中学实行两级政府(区、乡政府)管理,对农村小学、幼儿园实行两级政府(区、乡政府)三级管理(区、乡、村)的管理体制。各区教育局在本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业务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原辖管的乡(镇)中等教育(含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社会力量办学实行一级行政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一)依据中央、自治区和本市提出的大政方针、制定的宏观规划及政策规章,负责做好所辖管学校的指导、管理和检查工作,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二)制定本区管理权限内的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市城乡总体建设规划和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对辖区内小学、幼儿园及辖管乡(镇)初中的新建、合并、撤销提出方案或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做好辖管学校的招生以及学生管理工作。
1、市辖区各级政府必须认真实施几年义务教育。建立检查、监督、奖惩制度。制止辖区内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辍学。
2、根据学校规模及生源,调整、划分辖区内小学服务区。小学服务区跨行政区的维持现状。
3、负责制订辖区内小学、幼儿园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备案,提出辖管初中的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审批。初中招生应服从市教委初中招生计划。
4、执行自治区、桂林市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学生学籍。按现行规定界定义务教育阶段学区生的入学资格,严格控制跨学区借读,有特殊原因跨区借读的需经接收区教育局批准。
(五)各区教育局的教研室,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教科所指导下,组织所辖管学校(园)开展教研和科研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部队及私人开办的小学(见附表二)、幼儿园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人事、经费的管理维持现状)。
(七)开展辖区内的扫盲及农民教育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对从事文化补习、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的教育机构进行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辖区内的社会力量办学。
(八)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文化技术教育及其子女的学前教育、初等教育。
(九)在本区人事部门协助下做好各项人事工作。
负责考核、报批、变更辖管学校的校(园)长,并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稳定教师队伍的规定,加强学校的人事管理。提出教师调出、调进教育系统的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协助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所辖管学校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和各类评优评先工作。
(十)从1999年起,配合本区人事部门做好师范院校毕业生的考核、推荐和接收工作。
(十一)编制本辖区年度教育经费收支计划,负责分配市和区拨给的教育基建投资、教育事业费和多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
(十二)制订乡一级政府管理学校的职责、权限,并督促其积极筹措、管好、用好本乡教育经费。
四、市及各区人民政府每年从市、区财政中拨出一定比例的经费投入教育,并做到逐年递增。
市辖区新建小学的建校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五、小学、幼儿园下放市辖区管理后,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统筹规划、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业务指导、督导评估等对各区教育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一)制订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各区制订本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招生计划。
(二)对各区小学、幼儿园新生招生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协调学生跨区就读时出现的矛盾。负责小学毕业生升学分配,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小学毕业生划片就近入初中。
(三)对各区教育局的教育行政业务和所辖管的学校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督导;组织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交流推广教育教学经验,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
(四)负责制定全市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全市校(园)长培训工作和全市教师业务文化考核、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聘、
(五)市辖区收入征管范围内随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税按财政新体制规定由市辖区管理。教育附加费、用于教育的城维费、市本级收入征管范围内的教育费附加按市辖区所办小学的实际在校学生人数给予相应补助。
六、市属小学、幼儿园划归各市辖区管理的交接工作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区具体办理,在1999年7月以前完成、
七、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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