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与增长,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决定》(桂政发[1994]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暂行规定》(桂政发[1991]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拨款,是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必须予以保证。要切实做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三个增长”,即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增长,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此项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区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内管理和有其它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而扣减或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第四条 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其税额的3%计征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按农民上年纯收入的1.5-2%比例计征。具体征收比例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确定。征收办法按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即“有子女上学的农户,由县人民政府下文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生春秋两季入学时按规定收取;没有子女上学的农户,由乡、村组织征收”。所收资金统一交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存入教育财政专户。
第六条 开征以下地方教育附加费:
(一)开征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
l、凡在桂林市范围内的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等必须按国家规定与工程同步建设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及其它教育设施,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验收后,免征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
2、凡达不到配套建校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新建项目.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单项工程总投资的l-3%,由市、县(区)建设规划局(建设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根据不同情况向建设单位一次或分阶段征收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各类项目的具体征收比例如下:
新建经营性用房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单项工程总投资的3%征收。
新建城镇居民住宅商品房,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单项工程总投资的2%征收。
生产性项目和单位建办公、住宅用房,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单项总投资的l%征收。
3、城镇居民建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学校修建费,由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收取。
4、属公共基础设施及残疾人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及利用外资项目等特殊情况,可经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办公室(以下简称“改善办”)审批后给予减免。
(二)开征城镇干部、职t和各类从业人员教育附加费。
1、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每人每年按工资性收人(含基本工资、各种政策性补贴)的1.5%征收。全额和差额单位由市、县财政局按各单位工资总额的1.5%直接代扣。自收自支单位由各单位负责代收,按季预扣代缴,年终结算。
2、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职员和工人,按每人每年工资性收入(含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各类政策性补贴)的1.5%征收。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收代缴,按季预扣缴纳,年终结算。
3、上年月均收入达不到自治区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职工,免征教育附加费,对有其它特殊困难人员的教育附加费减免由市改善办审批。
4、个体工商业主每户每年征收教育附加费50-1000元,由市、县工商部门根据营业情况确定收取数额,在年审营业执照时收取。
第七条市、县城市维护费总额中拨出5%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市区、县城中小学校舍维修。此项规定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条 根据自治区教委、区民政厅、区残联等八家单位联合签发的桂教普[1990]48号文件规定,我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每年要从募捐基金中拨出一定的经费用于发展特殊教育。
第九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单独或联合举办中小学。现有企事业单位办的中小学,要进一步巩固、提高,不得擅自停办,教育部门要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各级教育发展基金,运用金融手段扩大教育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积极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增加学校收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大力扶持。勤工俭学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税务政策,继续对学校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实行减免税政策。
第十三条 继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助学。
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团体和友好人士捐资、赠物,支持我市发展教育事业。
教育捐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免税。
第十四条 改革和完善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教育费附加、多渠道筹措的各种地方教育附加费均是政府的教育专项资金,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财政设立教育户专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保证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二)对办有职工子弟学校且已缴纳教育费附加的企事业单位,南教育行政部门按自治区规定的比例返还给缴纳单位,用于职工子弟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二)农村教育集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组织集资,集资款主要用于农村学校的修缮和新建校舍以及教学基本条件的改善。
(四)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中小学校不得擅自开展社会集资活动,不得以任何名目乱收费。捐资助学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摊派或变相摊派,所捐的款物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和管理。捐资助学活动,不应与招生挂钩,也不能直接向学生收取。社会各界不能向学校乱摊派。
(五)本办法规定负责代征代缴各项教育附加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桂林市收费和罚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1999]19号)及其《实施细则》和《桂林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上缴财政专户操作规程》(市财预外字[1999]03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代征代缴工作。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教育附加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各级政府改善办有责任负责督促、检查当地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工作。
(六)多渠道筹措的各项经费,实行“乡征、县管、乡用”、“市征、市管、市用”的使用原则。使用时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提出使用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或按捐助者意见,用于指定学校或项目。
(七)建立健全教育财务和审计制度,加强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的原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违反财经制度和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负责筹措教育经费完成任务好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捐资助学等其它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负责任,不按时足额缴纳教育附加费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由市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对拖欠单位实行追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以前颁发的有关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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