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
改善投资环境是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性因素,规范政务管理是改善投资软环境的重要内容。为尽快形成我市宽松、和谐、文明进步、富有吸引力的投资软环境,作如下决定:
一、科学规范各类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一)行政机关(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含各类年检、年审,下同)事宜,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擅自设置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已经废止的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执行。
行政机关办理各类资格、资质等认证事宜,凡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的,不得拒绝颁发;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不得强制进行领证前的培训。
(二)行政机关对各类资源权属、拆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应及时依法调解、裁决,不得借故拖延、推诿。对拆迁安置争议,一时难以协调处理的,可以依法先拆并告诉诉权,不得借故久拖不决,影响开发建设进程。
(三)属部门之间相互协作配合的管理事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由主管部门统一对外,不得要求办事人分别办理相关手续。部门间职责划分不明或有争议的,不得争权、滥用权或推诿,应以先受理部门为主,进行初步处理,再上报同级政府明确职责。
(四)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认证和裁决等事务,要简化办事程序,按照现代管理科学和廉政建设的要求,逐步推进“接件和办件人分离制度”,由接件科室或接件人统一对外接件,对内催办。
二、严格控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费改税”工作,对“费改税”以外的收费项目,要进行严格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行政机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家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设置,其他文件均无权设置收费项目。原有各类收费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均须重新按规定报批。未经审批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取。新设置收费项目,均须由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经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由市政府统一上报审批。今后在本市实施上级新设置的收费项目,须由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凡有收费幅度的收费项目,一律从低执行。
市财政、物价部门应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度,要结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和年度审验,制定全市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逐一开列收费项目及其收费依据、收费单位、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通过新闻传媒向社会公布,并及时输入“因特网市政府站”内,供国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咨询。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持合法收费依据向物价部门依法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等执行。执行收费的公务人员,必须主动出示合法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没有合法收费依据、收费依据已经废止或停止执行以及不出示合法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出具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并实行征费机关与收款单位分离制度。1999年内全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按规定实施收缴分离。收缴分离的具体实施办法,按市政[1999]19号文执行。
(四)执行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任何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
(五)行政机关不得以赞助、捐助、认购、定购、宣传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收费或帮助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收费。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服务。不得在企事业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开支的费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不得以办理快件、业务咨询、勘验评估等为名,变相收费。
(六)建立收费监督机制。市、县物价、财政、监察部门要建立收费监督站(点),定期检查,加强监督工作,坚决从严查处违纪者;要建立收费监督员队伍,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不得随意设置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滥施处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听证程序。
(三)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随意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确需履行职责进行检查,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更不得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任何机关及个人不得随意到宾馆、饭店及娱乐场所检查。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私自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四)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使行政权力与经济利益脱钩:处以罚款,依法可当场收缴的,必须按规定开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能当场收缴的,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罚没财物,必须依法处理,不得擅自变卖或私分,也不得由本单位擅自支配或使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内部不得规定罚款指标。不得以创收为目的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严禁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以任何形式敲诈勒索。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制度、对所有行政机关的业务支出,要根据其支出范围,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不得按比例或变相按比例返还罚款。
四、积极推行政务公开
(一)各级行政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政务公开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务决策,应通过公开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需广大市民知晓的重大政务信息,应通过新闻传媒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各级行政机关均应设置公开电话,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电话咨询、查询和举报服务。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均应挂牌办公。具体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在执法活动中使用规范的执法用语。
(四)行政机关要制作本机关“办事指南”,准确地标明本机关办公地点、主要职责、办事程序、所需资料、办事时限、收费标准、责任人员、联系电话等项内容,无偿提供给前来咨询、查询和办事的人员。
(五)行政机关将本机关“办事指南”在适当地点予以公开,并及时输入“因特网市政府站”内,供国内外的单位和个人查询,接受办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一)行政机关办理行政管理事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属本机关权限范围内办理的事项,应本着“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对手续完整、资料齐全的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提前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告知办事人。要制定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和重大事项即时办理的措施,凡办事人所报资料符合办事机关所提供的“办事指南”要求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或超时限办理。
(二)行政机关应将办事效率作为对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终考核。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许可、审批、登记等事宜,在办理终结时,应附送“办事回执”,接受投资者对本机关办事人员办事效率的评议和监督。投资者可将“办事回执”寄送同级政府的对外开放办公室或招商引资机构。
六、努力做好投资服务
(一)加快能源、交通、通信、市政等设施建设,保证投资者建设、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条件,对影响重点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问题,有关行政机关必须尽快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解决。
(二)实行外资项目审批联合办公制度。对外商投资项目,由有关部门联合办公,进行审批。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赋予职权,需要审批项目时,参加联合办公,完成审批任务后回原单位工作。
(三)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后续服务。对重点投资项目,由各级政府招商引资机构、外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坚持和完善重点项目跟踪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为在我市的外来投资项目前、中、后期都能得到顺利、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市外经贸局、市经协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努力提高窗口行业服务的国际化水平,不断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各窗口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开展创文明行业活动,加强员工职业责任、职业道德教育,重点是提高交通、通信、水电、旅游、金融、商业等部门的服务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旅行社、金融机构和国内商业流通的利用外资及中外合资组建外贸公司试点,引进国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和咨询机构等到我市建立国际化中介服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参照国际惯例,逐步建立健全金融、劳务、会计、评估、咨询、法律等各类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的服务。
(五)进一步优化口岸管理。按照改革口岸管理体制的工作部署,落实和推行口岸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关系,简化手续,规范收费行为,公开办事程序,加快通关速度。对重要商务谈判代表因业务需要多次往返进出口岸的,经有关部门商定后,给予旅检礼遇。进一步落实桂林航空口岸实施入境签证政策。努力创造方便快捷,文明礼貌的通关环境。
(六)为外来投资者及企业聘用外籍管理人员在出入境、居留、子女就学、就医、生活娱乐等方面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使其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七、强化监督制约措施
(一)违反本决定第一、二条规定的,按各级管辖原则,由政府法制部门代表同级政府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撤销,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复议和请求赔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监察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及分管领导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反本决定第二条规定,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无条件退还;违法设置收费项目的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政府予以撤销;监察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及分管领导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违反本决定第六条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各级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管理质量及办事效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评议并通报检查、评议结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典型事件,要组织公开听证会议,及时予以处理。
(五)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要敢于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发现违反本决定的行为,可根据本决定的职责分工,以各种方式向监察、政府法制机构等部门举报或投诉,外来投资企业可统一向“外商投诉服务中心”举报或投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传媒公布,方便单位和个人举报和投诉。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外商投诉服务中心”,设立公开投诉电话,统一受理外商的各种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交办、催办和督查。
(六)鼓励新闻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各级行政机关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曝光。
八、加强软环境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软环境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实,应结合本区域、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备案,确保本决定在各区域、各部门实施到位。市政府将按年度对贯彻本决定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在全市公开通报,对查出的问题从严予以处理。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政府系统的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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