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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逐步向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过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89]笫l38号)和自治区有关公费医疗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费医疗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和规定,制定
我市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对我市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预测、组织协调、统
计、调研等实施管理;
(三)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进行审核;
(四)负责本级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财政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
(五)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开展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和教育
二、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的职责是:
(一)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和规定:
(二)组织领导公费医疗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公费医疗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把好大型检查和特殊药品审批关;
(四)开展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教育广大医务人员模范遵守医德规范,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医疗原则,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五)接受上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按规定定期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报送病历、处方及经费使用报表等。
三、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所在单位应设置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宣传和执行公费医疗制度和规定,管理本单位公费医疗的办证、退证和医药费报销等事宜。
四、我市公费医疗实行定点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含离休干部)可自选一所综合医院和一个门诊部为同定医疗点;厅级医疗待遇人员可选择两所综合医院和一个门诊部为固定医疗点。定点医院负责门诊、急诊、住院治疗、转院介绍、外诊医药费报销等。定点门诊部负责一般门诊和临时急诊处理。
医疗点选定后,除因工作单位调动或住址变动外,一般不予改换。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必须在选定的医疗单.位就诊,未经批准不在定点医疗单位就诊的,其医疗费一律不准报销(急
救除外)
五、我市公费医疗定点医院为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南溪山医院、桂林医学院附院、第四人民医院(原地区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雁山区人民医院、穿山医院、草坪卫生院、大埠卫生院、大河卫生院、朝阳卫生院等。
定点门诊部为第五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第六人民医院、铁西门诊部、口腔医院(原红星门诊部)、东江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分院、正阳中医院、穿山医院、雁山区人民医院、草坪卫生院、大埠卫生院、大河卫生院、朝阳卫生院、二塘卫生院、甲山卫生院及批准的干休所、学校等单位的医务室。
第三人民医院为传染病转院的定点医院、
社会福利医院、第六人民医院(原地区第二人民医院)为精神病转院的定点医院。
妇幼保健院为产科转院的定点医院。
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定点定额管理,医疗费按定点人数,按月拨付给医疗点。定点医院医疗费超支部分经考核后分项目按比例由市财政与医疗单位共同分担,定点门诊部医疗费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年终结算。厅级医疗待遇和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单独结算。
承担公费医疗点的医疗单位职工(包括各种医疗待遇及离退休人员、所属门诊部职工)限在本医疗单位定点(区属医院和专科医院除外)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中医医院职工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厅级医疗和离休人员按财政预算额,其余人员按每人每年500元按月拨付给医院,经费统筹使用,分帐核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中央、自治区驻我市事业单位职工按定额每人每年114元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每人每年38元,包给单位,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七、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为卫计字[89]第138号文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其中下列情况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一)停薪留职的:
(二)长期借(聘)用到不享受公费医疗单位t作的;
(三)长期请事假,单位不发t资和福利补助费,并向单位交纳费用的:
(四)开业行医或被私聘从医的。
八、领用公费医疗证人员应持单位证明、行政调动介绍信和编制使用审批表等到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
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使用,应追缴所发生的医药费并按规定给予罚款。如有丢失,应持单位证明到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挂失,予以补发。
九、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调出、自动离职、停薪留职或死亡的,所在单位应在当月将其医疗证收回交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注销。如延期注销或继续使用的,业经发现,对原所在单位扣回医疗定额指标款和所发生的医药费。
十、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就诊规定:
(一)应持公费医疗证和门诊病历到定点医院就诊。无医疗证和病历本的按自费处理
(二)服从医生诊治,不得指名要药,慢性病不得一口数诊。
(三)门诊用药实行限量限额管理,急诊处方为1天量一般疾病处方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处方不超过7天量,结核病等慢性病不超过1个月。中药处方不超过3剂、中成药不超过l盒、抗菌素不超过2种。
使用蓝色公费医疗证的每次处方药费为10元以下,厅级医疗待遇和离休干部的处方药费为25元以下,超限额须经医院医务科或公费医疗科审批。
(四)需要住院的。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证,医院医务科或公费医疗科审批,交纳押金200-500元(用于支付自费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五)住院医生根据治疗情况,认为应该出院的病人,应如期为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挂床住院:如病人拒绝出院,从通知出院之日起,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六)出院带药一般不超过三天量,金额50元以下,慢性病可至十天量,超过50元的.须经医院医务科或公费医疗科批准。不开与病情不相关的药品。
十一、因公差、探亲或到外地进修学习人员,在外地患急重病,应在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凭单位证明、急诊证明、发票、门诊病历或处方(住院治疗的须提供反映检查医疗及用药情况的有关材料)、公费医疗证办理审批手续,费用100元以上的到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100元以下的到定点医院审批后在定点医院报销。审批材料不全的,扣除医疗费用的l0-30%。不在公立医院就诊或自行到药店购药的均不予报销。
异地居住和到外地进修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凭单位证明到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申请,可在居住地选定一所公立医院为固定医疗点,并请医院建立门诊病历。如需住院.应在一周内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备案。如需转院治疗,由定点医院开出转诊介绍信,到有条件的医院诊治、所发生的费用,由本单位管理人员,持单位证明、发票、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或处方(住院治疗的须提供反映检查在治疗及用药情况的有关材料)到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报销。
以上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医药费.公费医疗报销70%、工作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10%(老红军、离休干部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除外),
十二、转诊转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诊断不明确的疑难病例:
(二)治疗医院技术设备条件有限,不能治疗的:
(三)其它意外群体发病无床位时。
应本着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即按市内、区内、区外的顺序不得擅自或越级转诊转院,不能转到集体性质或个体医院治疗、
办理转诊转院应由经治医生开出转诊证明,科主任、医院医务科或公费医疗科审查同意,持单位介绍信,到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后,方可转到指定医院诊治。
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医药费,100元以上的到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100元以下的到定点医院审批后在定点医院报销,厅级医疗待遇的在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其费用公费医疗报销70%,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10%(老红军、离休干部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除外) 审批材料不全的,扣除医疗费用的10-30%。传染病、精神病转院费用报销另行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销:不在指定医院就诊的;不按批准的检查治疗项目自行扩大范围的;个人擅自转诊转院和不按要求办理手续的。
十三、我市公费医疗用药范围按《广西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执行,凡未列入的药品均属自费药,中药材按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77]卫计字637号)执行。凡使用标注[特]、[适]的药品和全血、成分血,须由经治医生填写特殊用药申请表,经科主任、医院医务科或公费医疗科审
查.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在公费医疗记帐。抢救危重病人的药品,可先使用,并在三天内补办审批手续。
十四、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按卫政发[1997]第9号文执行,检查项目单项费用100元以上的(如ct、核磁共振、彩色b超等)和因病情需要使用的特殊治疗、特殊材料费用100元以上的(如震波碎石、激光治疗、高压氧、血透、深静脉穿刺针等),由经治医生填写检查治疗单,经科主任、医院医务科或公费医疗科签署意见,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在公费医疗记帐。所需费用公费医疗负担85%,个人负担15%(老红军、离休干部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除外)。
十五、因病情需要,经批准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如肾脏移植、骨髓移植等),其购买器官或组织(按围内价格计)以及移值过程的医药费,公费医疗报销30%;患者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50%。
因病情需要,经批准安装人工器官(如心脏起博器、心脏瓣膜等),其人工器官(国产价格)和安装过程的医药费,公费医疗报销50%:患者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30%。
十六、公费医疗开支范围和自费范围按卫计字[89]第138号文及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十七、实施本办法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由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
十八、本办法由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容字数: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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