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来源:www.gxjch.com ,作者:共享建材汇

桂林市妥善安置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暂行办法


我市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在操作兼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过程中,为妥善安置好职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和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国有破产企业、被兼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关于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后职工的安置
(一)同有企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因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发生变化,而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凡末达到退休条件的,可自谋职业或进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已经离退休的,由市计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
(二)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资产变现所得中支付、破产企业资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三)成立市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小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经贸委、国资局、劳动局、土地局、建规局、房地产局等部门组成,该小组具体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置和变现。各破产企业清算组接受处置工作小组的领导,破产企业资产产可采取变卖、公开交易、抵押等多种形式实现资产变现。破产清算组负责做好资产变现的资料准备、公告、洽谈、草签协议等项工作,并及时向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小组汇报有关进度情况,拿出资产变现方案,经市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为降低破产成本,更稳妥地安置职工,对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涉及的有关收费项目,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l、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免收有关税费。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2、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在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时,收取的交易费、过户费、评估费、勘察丈量登记费等费用,不得超过收费标准最低档次的50%。
3、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企业在不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情况下,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过户企业收取增容费。
破产企业的收购方承诺收购后不得拖欠水费。
(五)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计算。根据同发[1997]10号文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全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安置费根据破产企业职工个人实际工龄进行折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破产企业职工工龄在21年(含21年)以上的,安置费为全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2、破产企业职工工龄在21年以下的,安置费为:(全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21年)×本人工龄。
破产企业职工不论是自谋职业的或者是进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其安置费均按上述同等标准计算。
市再就业中心接收破产企业职工,费用不足部分由市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小组从资产变现所得资金中补足。
(六)职工愿意领取安置费自谋职业的,相关部门应与职工签订有关协议,方可付给职工本人安置费。职工领取安置费自谋职业后,原养老保险关系依然保留,档案材料可送到市技术工人交流办公室,由本人按挂职人员要求缴纳养老保险,合并计算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市技术工人交流办公室负责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七)职工愿意进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中心应与职工签订协议,明确管理关系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心的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在中心期间,由中心发给有关证件,凭证领取基本生活费、门诊医疗费或参加转岗培训、接受职业介绍等各种再就业活动,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职工重新就业后,中心收回有关证件。
(八)职工在中心期间,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基本生活费第一年按失业救济标准的ll5%(含门诊医疗费)发放,第二年按不低于第一年基本生活费的ll0%发放。在托管期间,职工住院治疗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报销职工本人住院费的50%,但一年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
(九)职工在中心期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提出,可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代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解除劳动关系。
(十)职工在中心期间重新就业的,要与新的用人单位依法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同证,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从职工重新就业的第二个月起解除托管合同,停发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停止为其代缴各种社会保险费。职工在中心期间神枪自谋职业病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中心应将其剩余安置费一次性发放本人,解除劳动关系。
(十一)用人单位录用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该职工剩余部分基本生活费一次性拨付给用人单位。
(十二)职工在中心期满仍未再就业的,解除劳动关系,转到事业保险机构登记失业,其在中心结余的安置费全部抵缴养老保险。事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期间,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合并计算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事业保险机构代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费,领取失业救济期仍未再就业,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转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本人档案由事业保险机构保管,到退休年龄后,由事业保险机构代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二、关于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安置
(一)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兼并企业要前部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责人员的安置。被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实行下岗分流,下岗职工进入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二)被兼并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由兼行企业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失业、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险,兼并企业要通过再就业培训、广开就业路促进下岗职再工就业。
三、本意见适用于经批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并依法宣告破产和被兼并的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其他破产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内容字数:3059
[ 打印当前页 ]
人工客服工程信息价官方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