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促进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总会),各企事业单位: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动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解决城镇失业人员就业问题而创办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近年来,劳动企业在开辟就业渠道,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劳动企业,促进就业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把发展劳动企业经济,促进就业安置作为任期目标的主要内容抓好落实。
(二)劳动保障、经贸、财政、建设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同内落实国家对劳动企业的优惠政策,指导企业用好用活用足政策,做好服务工作,扶持劳动企业,积极促进劳动企业的发展。
(三)主办或扶持单位,要积极支持和扶持劳动企业。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下岗人员和离岗未就业人员,其所在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他们成立劳动企业,并将其归口到劳动企业管理系统之中.通过生产自救,妥善解决他们的工作、生活问题、
二、做好归口管理
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主办扶持的以安置失业人员、富余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离岗未就业人员为主的经济组织,不管是新办的,还是原有的.按国务院第66号令的规定,必须实行归口管理。否则,不能享受劳动企业有关的优惠政策。
(一)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精神。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对全市劳动企业归口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劳动企业向就业容量大、发展空间广阔的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发展,并切实加强管理,做好服务工作,维护劳动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办好桂林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政府和劳动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各主管部门劳动服务公司受各主管部门的领导。各县、区劳动服务公司及各主管部门劳动服务公司,业务上受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并负责对下属劳动企业进行归口管理。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央、区属驻桂企事业单位等开办的劳动企业,其主管单位是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五)劳动企业的审批按隶属关系由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工商部门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认真落实发展劳动企业的有关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劳动企业累计安置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1994]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16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安置人员累计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安置人员累计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足60%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安置人员累计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0%不足30%,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年。凡符合条件的,经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免征所得税期限,新办企业从其正式开业经营时开始计算,其他企业从批准给予减免税时开始计算。
安置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安置人比例=安置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安置人员人数)*100%
2、各类企业安置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达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标准的,按管理权限,经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劳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促进他们的正常发展.
3、减免税期满,劳动企业重新安置下岗职工和其他失业人员累计达到60%比例的,可继续享受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安置比例达到30%以上不足60%的,减半征收三年企业所得税,安置比例达到10%不足30%的,减半征收一年企业所得税。
企业重新安置人员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重新安置人员比例=重新安置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4、主办或扶持单位无偿借给劳动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及经营场所等资产,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减免房产税,.
5、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劳动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2003年底以前免征营业税三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劳动企业兴办其他第三产业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6、大专院校兴办的劳动企业,属于校办工厂、农场,可享受国家关于校办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7、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人员包括: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离岗未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产生的离岗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8、申请享受有关税收减免的程序:
(1)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劳动企业证书副本和安置人员名册及其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与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市、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安置人员的证件、证11月材料为:
①下岗职工提供的下岗职工证复印件;
②失业人员提供的待业证和失业保险证复印件;
③离岗未就业(富余)人员提供的主办单位关于职工离岗的文件、证明材料;
④其余人员提供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填写《安置人员情况表》。
(3)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后,经市、县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9、劳动企业减免税金需单独列账,用于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规模,不得挪作他用。
(二)建设规划部门要积极解决好劳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劳动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经营场地的,可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拆迁劳动企业经营场地应依法予以补偿。从事建筑业的劳动企业录用的城镇失业人员、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应按规定从速给予资质审批。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企业登记注册要给予支持并适当放宽经营范围,可一业为主,兼营其他,除国家规定的号控商品利有专门规定的商品外,儿放开经营的商品,劳动企业均可经营。
(四)劳动企业的审计费用应适当降低,亏损和特困企业给予适当减免。
(五)劳动企业招用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六)劳动企业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女职工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主办单位的离岗未就业人员到劳动企业就业,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事项由主办单位与劳动企业协商办理,应缴费用由劳动企业及职工本人共同负担。
(七)劳动企业安置主办单位的离岗未就业人员以及主办单位委派的工作人员,工资由劳动企业支付和发放,也可以转经主办单位发放。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按规定进入成本。
劳动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搞活内部分配。在处理工资分配关系时,可以采取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计税工资的办法或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办法。
劳动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原则上按自治区现行的工效挂钩办法执行,报市、县劳动保障、税务部门审批。由主办单位委派的人员和离岗未就业人员组成的劳动企业可单独实行工效挂钩,也可将产值利税计入主办单位,参加主办单位实行的工效挂钩。主办单位应根据劳动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安置情况,切出一定数量的效益工资用于委派人员和离岗未就业人员的工资升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核劳动企业工资总额时,应考虑劳动企业主要承担安置富余人员的特点,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的照顾。
实行计税工资的劳动企业,其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总额,应在税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数额内据实列入。
(八)鼓励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利用固有资产扶持和兴办劳动企业.安置更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离岗未就业人员。
(九)劳动企业要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按有关政策加快推行股份合作制步伐,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主办单位应给予支持。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劳动企业,其劳动企业的性质和原有隶属关系不变,安置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继续享受劳动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为解决劳动企业发展过程中扩大就业所需的资金,金融机构(特别是专业银行)每年应安排出一定额度的专项贷款,优先扶持劳动企业发展生产。
(十一)劳动企业向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二)劳动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生产经营责任制的,对有突出贡献的劳动企业负责人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四、维护劳动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有关部门对侵犯劳动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要认真查处,并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二)全市劳动企业的开办、变更和注销必须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凡未按法定程序撤销、合并劳动企业或改变劳动企业性质及隶属关系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有关部门追回减免的税费。
(三)在全市劳动企业中推行厂长(经理)聘任制或经营承包责任制,各劳动企业聘任厂长(经理)必须报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在聘任期或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撤换,合同中规定的对劳动企业厂长(经理)的奖励必须认真兑现。
(四)劳动企业在存续期间所形成的积累、资产均属该企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平调和占用。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 打印当前页 ]

贵港信息价
贺州信息价
南宁信息价
桂林信息价
玉林信息价
梧州信息价
崇左信息价
柳州信息价
防城港信息价
百色信息价
北海信息价
钦州信息价
河池信息价
来宾信息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