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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约定当借款的企业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机构按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 担保机构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由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处负责组建并管理,其资金来源于每年财政预算安排及财政专项基金的转入。
第四条 担保机构的担保服务对象为我市(不含各县)各种经济类型中成长性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知识型、特色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中小企业向金额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申请提供担保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产品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好的市场销售前景;
(三)经济效益稳定增长,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和信誉;
(四)产品质量好,负债合理:
(五)管理人员素质高。
 第六条 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期限最长为一年,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收取:担保费一般控制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以内,具体标准为:
(一)担保期限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的,按0.5%计收;
(二)担保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按l%计收;
第七条 担保、业务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借款企业持银行同意借款的书面意见,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 二)担保评审,担保机构根据申请,对担保项目的真实、合法、效力、安全和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三)签订提供担保合同,经评审同意担保后,担保机构与借款企业签订提供担保的合同;
(四)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自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后生效。
第八条 担保机构应严格按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的规定要求,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
第九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担保项目评审制,提高评审质量,即由担保机构业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借款企业确有偿还能力的,评审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由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决定。
第十条 担保机构应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调查,完
善事中监督、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在进行担保业务时,可要求企业以其合法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进行反担保。反担保为提供保证人、抵押、质押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 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担保机构可与贷款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承担风险。根据借款企业的具体情况,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一般控制在贷款金额的80%以内。
第十三条 担保项目金额较大的,担保机构可与其他机构联合担保,具体比例另行商定。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履行保证责任后,应以下列等方式追偿:
(一)组织催收人员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二)按提供担保合同的条款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三)对拒不还款的债务人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南市财政局解释,担保机构可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内容字数: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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