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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政发[2004]l号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市级(含各城区)教育附加收入全额缴入市本级国库,各县教育附加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地方教育附加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日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收入”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原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费附加仍按原渠道缴入国库。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对象
(一)在市行政区域内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三)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三资”、股份制等)的在职职工。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
(一)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再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每人按当年工资性收人(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试用期工资、活工资、奖金、教师和护士10%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暂保留物贴、开放费、适当生活补贴、保留补差工资、其他政策性补贴补助及津贴等)的l%征收。
(三)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按每人当年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各种补贴补助及津贴、奖金、提成等)的1%征收。对工资性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予以免征。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办法
(一)地方教育附加随“三税”计征的部分,委托税务部门随“三税”征收:
(二)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缴纳的教育附加由工资统发部门负责代扣代缴:
(三)工资非财政统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四)市级代征部门每季度将征收情况报表报市改善办,各县每半年将征收情况上报桂林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三税”计征的1%部分及工资性收入计征部分的地方教育附加与原城市教育费附加3%部分使用原专用票据,应在票据中分别予以注明。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按全年实际入库的地方教育附加总额的l-3%比例,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分别提取和拨付,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第八条 市级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由市教育局商市财政局提出分配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专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地方教育附加支出时,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支出”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九条 凡办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的教育附加的70%比例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所办学校的经费补贴。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内容字数:1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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