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搬迁及有关税收归属问题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建设的需要,鼓励县区发展经济,现对市属企业搬迁及有关税收归属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属企业搬迁(含整厂搬迁,分厂、车间搬迁或新建。下同)到市辖区以外的,税收归属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搬迁企业收入基数按实划转市级;
(二)企业所得税属市本级收入;
(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增量,市与县五五分成;
(四)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随税征收的附加,增量部分全留县级。
市人民政府责成市财政局按上述原则制定税收入库方式和具体结算办法。
二、市属企业在市辖区范围内搬迁的,在市对辖区财政体制未实行完全的分税制前,其税收归属关系仍保持不变。
三、自1999年1月1日起,市属企业改制和进行其他形式的引资合作.以及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其税收归属关系也.保持不变;
四、市属企业搬迁、改制和进行其他形式的引资合作,以及确需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必须严格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改变税收归属关系的紧急通知》(市政[2000]39号)的规定,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五、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市属企业搬迁到市辖县区税收归属一览表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 00年八月十一日
市属企业搬迁到市辖县区税收归属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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