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总会),各企、事业单位.驻桂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蔬菜生产基地的通知》(桂政发[1993]6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不含12县)征用菜地(含鱼塘、藕塘)需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征用一亩菜地(含鱼塘、藕塘)征收4万元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对国家机关、军事用地、国有工业、乡镇工业企业生产用地(不含房地产开发)、高新科技用地,国有企业整体易地搬迁新征用地、教育用地、体育、卫生用地、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以上用地不含生活用地)。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给予优惠,按每亩2万元征收。
三、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纳入市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严格按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2000)70号)精神纳入计划管理。今后凡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 0 o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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