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离休干部购房给予一次性补贴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总会),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休老干部的关心和照顾,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房改政策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离休老干部购房给予一次性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我市行政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已参加房改购房的离休干部(含已办离休手续或已去世的离休干部的配偶)。
二、离休干部购房一次性补贴标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1937年7月6日以前)的离休干部,每户补贴60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1937年7月7口至1945年9月2口)的离休干部,每户补贴50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的离休干部,每户补贴4000元。夫妇双方都是离休干部的,按参加革命工作早的一方给予补贴。
三、离休f部购房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解决渠道:l、本单位出售自有公房资金;2、单位预算外资金;3、财政拨款。 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首先由本单位售房资金解决。本单位售房资金不足的再由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解决。前两项资金都无法解决的,最后才考虑由财政拨款解决(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城区财政负担城区离休干部的补贴资金,市财政负担市直机关离休干部的补贴资金)。
四、操作办法:
l、离休干部未购买本单位住房,而由其配偶在所在单位购房的,购房补贴应从离休干部单位支付。
2、离休干部或配偶购买市房产局的公房,其购房补贴应由离休干部单位房改资金或预算外资金中支付。
3、已到离休年龄,由于组织需要仍在岗位工作或未办离休手续就病故的、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同样享受购房补贴。
4、军队离休干部其配偶在我市工作,而且购买了住房,因其不是我市离休干部不享受我市的购房补贴。
5、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十部,在其配偶单位购房者,由该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给予购房补贴。
6、动用售房资金的单位,须向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拨付;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款解决的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汇总报市政府统一批准后拨付。
此文下发后,原市政[1998年]7l号文、桂行办函[1998]4l号文同时废止。
桂林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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