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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市资金协调暂行办法


为使资金协调规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协调的对象桂林市的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桂林市市属企业和有关社会发展、经济建设项目。
二、资金协调的侧重点为
(一)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生产及购销业务所需资金;
(二)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确定的重点建设(包括基建、技改)项目急需资金:
(三)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确定需重点支持的经济效益好,周转快、出口创汇、信用较好的企业和重点帮助的困难企业急需资金;
(四)亏损企业生产的有销路、有效益及贷款回笼及时的产品急需资金。
 三、资金协调的内容
 项目建设配套资金、企业流动资金、粮食和主要农副产品收购、农业生产资料储备等资金的供求矛盾及企业逾期贷款的归还。
 四、资金协调的原则
坚持分级协调,保证重点和急需的原则。 一般企业、项目由企业或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重点企业、项目或企业急需资金由市资金协调办公室参与协调。
 五、解决资金供求矛盾的办法
(一)各银行(含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应千方百计火力组织存款,积极向外向上级行争取资金,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扩大对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业务,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完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代理和代收代付等业务管理机制,拓展市场信息、企业改制上市、人员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二)企业主管部门要多方为企业筹措资金,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增收节支,内部挖潜工作,加强资金管理。引导企业与银行建立平等互利、合作守信的合作关系,保持结算、贷款、财务咨询等方面的持久合作。 
(三)企业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积极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挖掘内部资金潜力,开拓市场等措施,加速资金周转。同时搞好增收节支,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工作。 
(四)效益好的企业(项目)急需大量资金.开户银行又不能满足资金需要时,可以申请银团贷款或发行债券解决。 
六、资金协调的程序 
(一)企业、项目需要资金的申报程序:企业先与有信贷关系的开户行联系解决,开户行解决不了的,企业可以向其他银行联系;企业联系后仍解决不了的,由主管局或主管委与银行联系解决;主管局或主管委解决不了的重要事宜,可提交市资金协调会解决。 
(二)请银行信贷支持的项目、重点企业和重点帮助的困难企业,由各主管局、委提出名单向银行推荐,各银行将重点支持的项目、企业名单反馈给资金协调办公室和各主管局、委,经资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和筛选后,列出当年支持的项目及企业名单。 
(三)企业申报发行债券,按《证券法》办理。 
七、资金协调机构 
(一)桂林市资金协调领导小组,是市资金协调机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人民银行桂林中心支行、市计委的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市经贸委、农工办、财政局和各商业银行的领导担任。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计委。 
(二)市资金协调领导小组的职责: 
l、根据我市经济发展计划及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各行近年资产负债情况,编制当年全市信贷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银行: 
2、根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提出桂林市引导资金投向的有关政策,做好信贷支持的重点企业、重点帮助的困难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推荐协调工作; 
3、协调、督促各银行、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管好用活资金,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制,考核资金使用效益,加速资金周转; 
4、对各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问题,经协调后有关部门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三)市资金协调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协调会。办公室须搞好会前协调工作,并于会后印发会议纪要。 
八、资金协调领导小组的决定、方案、措施、意见等,由办公室负责执行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处理。 
九、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字数: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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