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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宁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条例》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南宁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条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预防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宁市辖区内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由南宁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各单位贯彻实施,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督促、检查,由单位领导具体组织落实。 
第四条 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群防群治和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与制度


第五条 各单位领导要提高对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安全保卫列入工作的议事日程,与生产、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一奖惩。
第六条 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对工人、干部、学生和家属坚持进行社会主义理想、道德以及纪律、法制教育,以增强遵纪守法观念,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要发动和依靠群众,落实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措施,及时发现、排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3)对有斗殴、偷窃、赌博及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要组织工会、共青团、劳动、人事、保卫等部门落实帮教组织和帮教措施,做好思想转化工作,调解处理各种纠纷;对刑事犯罪嫌疑分子要注意控制、预防,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
(4)查破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本单位的刑事案件,查处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5)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及户口管理,对在单位内从事建筑、搬运等临时工作的各种人员和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和管理教育;
(6)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联防,维持单位周围及单位职工集中居住区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 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分别建立并严格执行下列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外事活动纪律,建立健全涉外工作安全保卫制度;
(2)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严禁制造和私藏凶器的规定,及时收缴非法制造、私藏、携带的枪支、弹药、炸药、雷管、火枪、匕首和其他属管制的凶器;
(3)严格执行国家对易燃易爆和放射性、剧毒物品的生产、储运、购买、使用的规定,建立健全对上述物品的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和规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和防火检查制度;
(5)对现金、票证、重要文物和贵重物品,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外,并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建立健全对要害部位和武器、弹药的管理制度;
(7)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和巡逻制度;
(8)严格执行对重大治安案件的报告制度;
(9)建立健全经常性和定期的家全检查规度。


第三章 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八条 单位应将安全保卫责任制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中,切实执行。
第九条 单位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应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组织实施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计划;
(2)在贯彻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中,要及时布置,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漏洞,及时整改。有的重大隐患按照职权范围不能决定的,要提出整改意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3)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健全保卫组织,配备好保,卫干部,健全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4)及时组织单位的重要保卫活动和依法处理单位的重大治安问题。
第十条 单位所属各部门及基层组织的主要领导人,是所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应领导所属干部、工人认真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确保所管范围内的安全。
第十一条 单位保卫机构及其保卫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提出安全保卫工作意见,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各项任务,检查安全保卫责任制执行情况,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二条 单位的保卫干部、治保、消防、值班巡逻人员、经济民警,应切实履行职责,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单位的干部、职工应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积极维护本单位的安全。 


第四章 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


第十三条 单位保卫机构既是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依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保卫干部,保卫干部在单位现有干部编制中调整解决。
第十五条 单位保卫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单位根据保卫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配备必要的装备,业务费用列入本单位的预算开支。
第十六条 保卫干部的业务训练, 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小组),并根据需要建立护厂(校) 队、企业消防队或经济民警,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或记功:
(1)严格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做到全年不发生刑事案件,不发生重大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无职工犯罪的;
(2)对职工、学生、家属进行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帮教,取得显著成绩的;
(3)积极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抓获现行犯罪分子协助破获案件或维护国家、集体财产有功的;
(4)及时预防、发现、制止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或在抢险救灾中有功的;
(5)积极负责、忠于职守,对安全保卫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安全保卫制度,内部治安秩序混乱,职工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
(2)忽视安全保卫工作,违章作业、管理,造成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或者其他破坏事故的;
(3)不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的;
(4)财物、账目、重要文件资料、文物或武器弹药等管理混乱,造成较大损失的;
(5)知情不报,包庇犯罪分子或发生的案件、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字数: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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