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行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999年1月l 日起,调整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正确处理两级财政分配关系的原则,要保证本级财政、市辖区财政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既要考虑市辖区发展的需要,又要保证全市经济和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实现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坚持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事权下放后,财权也要随之下放。
(三)坚持公平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税收新增长部分采取市本级与市辖区分成的办法。合理调节市本级与市辖区之间的财力分配。
(四)在分税制的原则下,用一到两年的时间将企业税收归属,从按隶属关系划分过渡到按属地划分。
二、调整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
高新区按1997年财政体制执行,两议的收支体制补助、专项补助暂时维持不变这次仅对象山、秀峰、七星、叠彩区的财政体制进行调整:
(一)市辖区的事权及财政支出的划分
1、市辖区的事权
市辖区主要分担本级政权机关运转以及本区经济、事业发展的支出。具体包括:
(1)市辖区本级机关行政管理费;
(2)新下放给各市辖区管理的市政、同林、环保环卫、卫生、公费医疗、文化、初级教育、房产等事宜所需经费;
(3)应由市辖区负担的最低生活保障经费;
(4)其他支出。
2、市辖区的支出范围
市辖区所属企业的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村水利事业费,城市维护费中的环境卫生管理、小街小巷维护费以及属于市辖区管理的部分市政公用设施维护费,园林绿化、环保建设经费,行政管理费,文体事业费,科学事业费,乡镇村卫生事业费,检司法支出,民兵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村干部补助,初级教育经费,公费医疗、体育、计划生育等事业费,其他支出。
(二)市辖区收入
1、市辖区的同定收入
列入收入征管范围内的增值税、乡镇农业特产税收的部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农业税、随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市辖区所属单位罚没收入及行政事业费收人。
2、市本级与市辖区共享的收入
市辖区收入征管范围内随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80%为市辖区收入,20%为市本级收入。
(三)市辖区收入征管范围
l、市辖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2、按原体制划分的1998年以前市辖区区属企业、市辖区内无主管企业(不含原市属国有、集体、外资企业及其参股企业)。1999年以后在本区(按属地原则)新办的市辖区
企业;
3、辖区地段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4、市辖区所属外资企业;
5、辖区地段内的市场;
6、市辖区所属的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检司法机关依法收缴的赃款、赃物变价收入、罚没收入。
以上4、6两项收入先入市库,年终结算时全部划归各市辖区。
(四)基数的确定
l、市辖区财政收入基数的确定
市辖区1998年收入基数的测算,以各区1997年、1998年二年实际入库的平均数为基础,并考虑新体制下增加市辖区收入的因素后确定,、
2、市辖区财政支出基数的确定
市辖区1998年支出基数的测算,以1996年、1997年、1998年各市辖区正常经费的平均数为基础。参照1997年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有关标准,并考虑《决定》所下放的事权使市辖区增加支出因素后确定。
3、增值税、消费税返还基数的确定
以1998年市财政对各市辖区的税收返还数为基数。
“两税”增量返还的确定:核定的上划中央“两税”基数按环比递增,增量部分根据“两税”年增长1:0.15系数返还。如果当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达不到上年实际完成数,
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4、上解基数的确定
1998年各市辖区收、支基数确定后,收入基数减支出基数的差额,即为各市辖区的上解基数。
(五)超收分成的确定
各市辖区1998年收入基数确定后,各区在实际执行中完成收入数大于收入基数的,实行超收分成。超收部分按市本级25%,市辖区75%的比例分成。对于未完成收入基数的,按未完成数相应扣减支出基数。
(六)其他事项:
l、市辖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后,按规定期限报市人民政府。
2、市辖区财政局作为市辖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
3、市辖区金库收入的留解比例,按调整后的收支基数作相应调整。
4、各市辖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组织本级收入,保证收入的及时足额人库。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免、缓征依法办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决定。财政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的用途。
5、市辖区的行政事业费收入由市本级统一收取,年终结算时作为各区的收入划拨给各区。
6、中央、自治区补助及市本级安排的市辖区基本建没项目款项,统一由市财政局基建专户拨付到各市辖区财政局设立的基建专户。各市辖区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年终各市辖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上报年终决算。
7、在体制期内,由于中央、自治区财政税收政策影响市辖区财政的收入、支出、上解基数的,市财政根据中央及自治区对我市的财政结算办法,作相应调整。
三、本决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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