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进一步搞活民政福利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搞活民政福利企业,提高“两个效益”,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民政福利企业是安置“四残”人员的特殊企业,必须坚持正确方向从事商业、服务、修理、劳务等的福利企业,“四残“人员要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从事工业生产的福利企业。“四残”人员要占生产人员总数的50%以上,不足的要补足。
二、对民政福利企业,国家在税收上给予照顾。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商业、服务、修理、劳务等经营行业,给予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的工业单位。给予免征所得税,“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再给予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三、要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今后一段时间,主要是办集体所有制的民政福利企业,提倡街道、厂矿企业自办集体福利企业,个人也可以办福利企业。凡需新办和关、停、并、转的民政福利企业,要逐级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民政福利企业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有权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有权拥有和支配自有资金;有权依照规定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中层干部;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形式;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
五、民政福利企业要推行以承包为主的经济责任制,承包内容包括产值、利润、上交利润、产品质量、消耗、安全、机械设备完好率、“四残”人员比例、计划生育等,承包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个人,承包基数要先进合理,对残疾职工不能歧视、排挤。
六、民政福利企业在不改变办企业的方向、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横向联系,但与非免税单位联营时,免税部分应照率提留作本企业的生产和退休基金,不准进入分配。
七、民政福利企业要有步骤地实行厂长(经理、主任)负责制,先在领导班子强、生产正常、内部经济责任比较健全的企业作为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全面实行,企业的党政正、副职领导人,由主管民政部门任免。
厂长(经理、主任)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由厂长(经理、主任)全权负责,并对企业的经营效果负经济责任。
厂长(经理、主任)实行任期目标制,在任职期间,要接受党的领导和职代会(管委会)的监督、经营有方、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者,给予适当奖励。因经营不善完不成任务,甚至发生亏损的,要受经济制裁;违法乱纪的,要依法惩办。
八、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加强民主管理。凡属年度生产计划、财务预算,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和修改、固定资产添置和转移,职工工资福利等重大问题,都要交职代会(管委会)讨论审议。
九、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管好和用好各项专用基金,按照规定做好固定资产折旧提留、利税交纳、工资发放等工作,做到合理开支,帐目清楚。
十、民政福利企业职工收入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和本人贡献大小挂钩。企业发放奖金的总额,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企业领导干部的工资、奖金和津贴。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管委会)讨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企业领导、管理员与工人的工资、奖金、津贴的差距不能过大。完成任务的企业可以发奖金;不完成任务的不能发奖金。
十一、鼓励技术人员到福利企业工作,凡已取得技术职称的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到福利企业工作,个人表现好的,工资可向上浮动一级;对自学成才,尚未确定技术职称的企业生产骨干,经过主管民政部门考核,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条件的,可内定职称;对为企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干部、职工、经职代会(管委会)研究通过,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工资也可向上浮动一级,浮动工资和内定职称离本企业后无效。
十二、企业利润分配,实行多留少交的原则:(1)承包部分70%留给企业,30%上交;超额部分,80%留给企业,20%上交;(2)城区民政福利企业公司所收利润(含管理费),上交市民政福利企业公司15%,自留85%,自留部分可交10%一15%给城区政府作优抚和社会救济福利之用。企业自留的利润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职工集体福利;上交利润用于扶持福利生产、退休基金和优抚救济福利事业,城区民政福利企业公司还可用于解决本公司职工的工资和福利。企业的免税部分,15%作为职工的退休基金,85%作扩大再生产。
十三、民政福利企业实行出口创汇奖励制度,出口创汇部分,减少上缴利润10%,并从减交部分中提取40%作一次性奖金。
十四、要办好民政福利企业公司。邕宁、武鸣和各区可根据需要逐步成立民政福利企业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应本着精干的原则,按本辖区福利企业职工人数的1-2%配备,已经超编的要缩编。民政福利企业公司要树立为本辖区的福利企业服务的宗旨,加强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上的指导,为福利企业提供信息,疏通供销渠道;在可能的条件下,给予必要的经济扶持,监督所属企业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合理安排并下达好年度生产计划,做好月、季、年度的统计工作。
十五、继续执行对福利企业的保护和扶持政策,在调整产业结构和组织生产布点时,要优先保证福利企业生产,不得随意将产品转走,对那些工艺简单,适合残疾人员操作,且销路较好的产品应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福利企业生产,计划物资部门在物资供应上要给予支持照顾;税务部门要按照中央、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给予免税;银行在贷款声面给予优惠,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能平、调、侵占福利企业的资金,财产、厂房、土地(水面、鱼塘),侵占了的要退赔。
十六、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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