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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规定(暂行)为了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决定》的要求。制定以下规定。
一、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一)“十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市重点发展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贴息或补助,更多地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投人。
二、服务业企业改制
(二)在国有服务业企业改组过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层和企业员工购买产(股)权资金不足的,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国有产(股)权。
(三)鼓励国有服务业企业在按照南府发[2000]6号文件改制的同时,积极引进非国有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参股。
(四)国有服务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其原有房产、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实行特事特办政策,向企业倾斜。
(五)学校、医院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条 件的机关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经批准改制为独立法人企业的,其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评估后,允许将其中一部分以国有资本金形式注入改制后企业。
三、土地使用政策
(六)鼓励“退二进三”,调整市区用地结构,提高服务业用地比重。
(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和租赁等多种方式向服务业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除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服务业企业用地外,经市政府批准,南宁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和从原国有工业企业中剥离出来的物流企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地且租期在10年以上的,前五年减半收取土地租金;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以适当给予低价优惠。
(八)列人自治区和我市规划的大型物流园区,除经营性用地之外的其他物流企业用地,地价款可以适当给予优惠,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可按标准适当下浮;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新增用地,土地出让金适当优惠。
(九)新办仓储业用地继续实行工业用地价格,物流业、专业批发市场新增用地可参照工业用地价格。
(十)在符合城市规划及不变更产权前提下,企业用原有划拨土地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保留其划拨性质。
(十一)现有服务业企业(除房地产业企业外)用地的土地收益金,从2003年起至2005年,下调15%;由事业单位改制为服务业企业的,从改制时起两年内,其应缴的划拨土地收益金减半收取;经市政府批准,特困企业应缴的出租划拨土地收益金可适当减免;在不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前提下,企业用原划拨土地从事市场、超市、社区便民店经营,头两年减半收取土地收益金。
四、税、费政策
(十二)旅游资源开发企业以及新办的服务业企业,根据财税字[1994] 001号、桂政发[2001]100号两个文件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两年以上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十三)对新办和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及新办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企业,凡符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条 件,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服务性商业个体经营,可以享受国办发[2002]57号、财税[2002]208号两个文件以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十六)凡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十七)经市政府特许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的时段性定点经营的摊点,免收占道费。
(十八)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对新办企业给予前三年减半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价格管理
(十九)根据国发[20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通过价格调控,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六、办证手续
(二十)经营服务行业的企业在申请工商注册时,其经营范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延伸至其它行业。大力扶持创业阶段的服务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下的服务企业首期出资3万元即可发照,余款按每年50%的比例在两年内全部到位。
(二十一)企业名称依照符合法律规范、申请在先、受理在先和规定范围内同行业名称不得相同的原则核准。对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范要求。有一定知名度的服务业企业以及来我市投资的企业名称专用权给予保护。
七、市场准入
(二十二)凡鼓励和允许外资进人的服务业领域,均鼓励和允许国内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
(二十三)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办学。允许符合条 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到我市投资合作办学;允许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与政府部门或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允许社会力量依托名校兴办民办义务教育或非义务教育教学机构。
(二十四)市场审批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在符合《南宁市商业网点规划》前提下,1000m2以下(含1000m2)的小型市场,由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批,报市一级商贸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00m2: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由市一级规划部门会同商贸流通、土地、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城区,举行听证会,联审后,报土地领导小组审定。
(二十五)简化社区服务业审批程序。符合《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民城[1996]4号)规定的社区服务业项目,由城区(县)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后,核发由国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区服务业证书》。社区服务业经营项目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纳人社区服务业行业管理范围,并享受桂民城[1996]4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八、交通管理
(二十六)连锁企业和大、中型专业批发市场用于配送、送货的汽车,其车种、车型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经统一标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按规定时间和道路行驶,从事配送、送货业务。
(二十七)企业和个体自用的货运汽车,其车种、车型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给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十八)积极发展市内第三方物流,推行城市货运出租车运输方式。
(二十九)持有《旅游经营许可证》的区内外旅游大巴可以在市区内主要街道通行。
九、连锁经营
(三十)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连锁企业的工商登记办理手续,从简从优办理。
(三十一)质监、卫监和药监等部门对连锁企业统一配送商品的质量抽检工作,一律在连锁企业配送中心统一抽检。企业依法应报检的项目,检测费由企业承担;政府部门依法强制检查的项目,检测费由各部门财政预算承担。各职能抽检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抽检的有关规定抽检样品,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抽检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十、人才智力保障
(三十二)打破身份、地域、户口、年龄限制,采取调入、聘用、借用、兼职、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技术指导、技术入股、技术咨询以及领办、自办、合办、承包等办法,以个别引进、团队引进、项目联动引进等形式,积极引进服务业人才智力。
(三十三)允许和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专业技术人才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本部门、本单位利益的情况下兼职兼薪,获取合法收入。
(三十四)加大服务业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力度,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允许采取多种分配形式,搞活内部分配。
(三十五)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到我市从事服务业工作,其子女在就学等方面与我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三十六)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和技术等级证书考证管理,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努力创造条 件,改变目前多头管理、多头考试的现状。逐步向统一管理、统一考试过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直接参加技术等级考试。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内容字数: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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