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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实力工程”进一步培育发展工业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关于实施“实力工程”进一步培育发展工业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实施“实力工程”进一步培育发展工业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和市委九届九次全会决定.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比较优势的工业大企业、大集团.激励企业加大投入、开拓市场、提高效益,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现就我市进一步实施“实力工程”、培育发展工业大企业大集团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培育和发展工业大企业大集团的意义
加快培育、扶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有利于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环境下开拓市场、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形成产业簇群。带动与之相配套的工业企业和产业的发展,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有利于树立我市工业形象,做大我市工业总量,实现工业发展“三年、五年”目标,发挥城市经济脊梁作用,为我市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培育和发展工业大企业大集团的目标和措施
(一)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推动作用,加快培育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重点扶持现有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做大做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引进一批经营机制好、扩张意识强的大公司大企业。力争到2010年,形成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拥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涌现出一批敢于创新、锐意进取的企业家,培育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企业1家,达到20亿元以上的企业3家,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7家,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13家。
(二)确定培育扶持企业名单,不搞终身制。由市经委牵头,对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档次、销售收入增长率及销售利税率达到一定要求的工业企业和项目列为我市重点对象进行培育扶持,并予以公布,对发展缓慢的不再列为重点培育对象。
(三)坚持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培育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按照南宁市工业布局规划的要求,引导被扶持企业将新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和特色工业园区转移,新引进的企业优先安排在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为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形成产业配套,促成产业簇群在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形成。
(四)对投资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并向自治区、国家推荐,优先安排技改贴息资金,技改及技术创新贴息或补助以及出口补贴要向重点培育扶持企业倾斜。
(五)对被确定为重点培育扶持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增资减债、结构调整、技改投入、技术创新、融资、股票上市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支持。
(六)对重点培育扶持企业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给予一定的资助,主要用于关键技术设备和新增仪器设备的购置;重点培育扶持企业实施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或引进高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创新的新产品(新技术),形成产业化后,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较好经济效益的,按规定经项目验收合格,给予适当补助。
(七)定期召开分析会议,研究措施,解决问题。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提高服务水平,实行一厂一策。对重点培育扶持企业的请示、报告要限期给予研究答复,对市重点工业项目审批事项做到“特事特办”、“一路绿灯”、“全程服务”。
(八)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监督,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实行市四家班子领导与我市重大工业项目的联系制度。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位居全市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和实现利税前列的大企业名单。加强对重点培育扶持企业减负工作的监督,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及时曝光和制止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
(九)重点培育扶持企业要始终以市场为主导,学习和瞄准国内外先进企业的成功经验,努力实现企业体制(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资产重组和扩张,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培育和发展工业大企业大集团的激励办法
(一)鼓励企业实施规模扩张,做大做强。凡我市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和5亿元的,在达标第二年由政府对该企业主要经营者分别予以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如重点培育扶持企业在2005年以前提前达到培育目标的,奖励金额增加一倍。若连续进档,可以按新档次连续奖励。
(二)支持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激励企业做好市场营销工作,尽快培育一批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于行业前列、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今后5年内,我市企业产品被评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或企业注册商标被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由政府一次性给予该企业主要经营者100万元奖励;5年内被确认为"广西名牌产品”的,由政府一次性给予该企业主要经营者2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加快技改步伐,加大工业投入。5年内,对在我市的工业企业按工业投资项目投资额大小进行奖励。工业技改单个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8亿元、5亿元、3亿元、2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在竣工投产并验收后,由政府对该项目的项目业主对应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大力开发新产品。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属于国内首创或填补空白,且该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由政府对企业主要经营者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其他规定
(一)对工业大企业大集团的奖励办法从2003年起考核实施,即企业当年达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申报奖励。
(二)对企业销售收入上规模的奖励,以2002年(含2002年) 以前的历史最高水平为基准,向上达一个规模档次时计奖,同一档次只奖励一次。
(三)企业工业产品销售收入除本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外。还包括按参股比例折算的被参股(含控股)企业的工业产品销售收入。被参股企业已被控股企业计算销售收入的,被参股企业当年不能再参加评奖。
(四)被参股企业必须是南宁市辖区内工业企业,其产品在南宁市辖区内生产。
(五)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工业投资项目分期实施的,可以分期申报奖励,也可以在项目全部完成后一次申报奖励,但不重复计算。
(六)企业达到奖励条 件后,每年一季度由企业向市经济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经有关部门会审后报市政府审批兑现。县、城区和开发区所属企业由县、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兑现,送市经济委员会备案。
(七)本意见涉及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预算,对县、城区和开发区所属企业的奖励资金列入县、城区和开发区的财政预算。
(八)本意见适用于南宁市辖区内工业企业。


内容字数: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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